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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时间:2021-01-04 12: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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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寄托,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使命。一个未成年人出现问题,毁掉的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一批未成年人出现问题,危害的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不仅在未成年人,更主要的是各种不良因素、社会管理机制缺陷和恶劣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国内外发展历程均表明,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受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问题会更加突出。而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权益保护工作,不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还有利于解决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自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我国第一个少年起诉组,至今,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已有年的发展历程。年底,鄂州市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标志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鄂州市检察机:关多举措护航“折翼天使”

今年以来,鄂州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司法原则,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采取得力措施,规范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跟踪帮扶和法制宣传工作,切实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规定》、《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办法(试行)》,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或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简称“未检”)检察官岗位,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年初,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成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选派专人从事“未检”工作,切实做到“专人专办”。

规范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职能。我市全面落实“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开展法律监督、犯罪预防等工作,均由“未检”部门或从事“未检”工作的人员承担。

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建设。在内部协作上,该市检察机关就“未检”案件受理,主动与案件管理部门沟通协商,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按照规定分案移送,严格案件进口关,确保程序规范,案卷、社会调查等材料齐备。在外部衔接上,我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上级部门联合制订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规定,主动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的衔接配合,就证据收集、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社会调查、法律援助、监督考察、分案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犯罪预防、教育挽救等方面达成共识。

加强“未检”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该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发展思路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研究,为“未检”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理论支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未检”工作的成效和典型案例,让社会各界了解、关心和支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让法治光芒照亮未成年人成长路

关注未成年人就是关注国家的明天。近年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不断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全面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责,稳步推进“未检”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规划纲要》,提出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一体化工作模式。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全面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建立了相应的规范制度,选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以来,该院共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报捕案件39件,办理未成年人起诉案件45件。

,该院率先在全市检察系统提出“预防为先、分案受理、专人办理、专项监督、调查回访”的“五位一体”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制,制发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五位一体”机制的意见》,并成立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检察室,由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等工作。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该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不断更新,工作模式不断改进。4月,该院将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检察室更名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简称“未检办”),从案件管理部、批捕部、公诉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抽调4名平均年龄33周岁的女性干警办理未成年人案件,4人均为大学本科学历,其中2人为检察官,1人通过专业考试取得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相比其他办案人员,她们不仅具备较高的执法办案能力,还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与亲和力。

该院“未检办”按照“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不断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帮教措施。她们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待每一个涉罪未成年人,用爱为他们再次回归社会、踏上正途点燃新的希望。

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权益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全面落实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全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坚持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机制。提审时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家属到场,对于无法联系到法定代理人或成年家属的,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该院“未检办”在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熊某、黄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时,因黄某某父母外出打工,案件承办人员无法与之取得联系,便要求黄某某居住地所在社区安排2名工作人员到场参加了提审讯问。几年来,该院办理的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部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开展法律援助。对涉罪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该院“未检办”一律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权。例如,在对未成年人丁某某盗窃案审理期间,由于丁某某系四川人,其父母为流动商贩,丁某某无法提供他们的联系电话或详细地址。案件承办人为丁某某申请了法律援助,通过与法援律师的沟通,丁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他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将赃物全部予以退还。

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羁押必要性可行性评估。例如,在审查批捕刘某某盗窃案中,承办人从其成长环境、帮教条件等多角度,详细进行了羁押必要性可行性评估。基于其为外地人、非在校生、无固定工作、流窜作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等因素,承办人得出了中高风险的结论,依法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慎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例如,雍某某故意伤害案审理期间,虽然雍某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刑为3年以上以下有期徒刑,但鉴于其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具备监管条件。本着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院最终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为雍某某争取了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目前,雍某某遵纪守法,定期向该院汇报工作生活情况,表现良好。

加强诉讼监督。例如,未成年人王某故意伤害案中,承办人发现公安机关在对其讯问时,未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便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制作讯问笔录。

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他们从增强青少年守法观念入手,积极争取区团委、妇联、教育局的支持,精心构筑普法教育和预防教育的基础工程。截至目前,该院已在辖区8个乡镇的中小学开展法制宣讲近20场次,为广大师生现场答疑解惑,发放法律宣传资料2000余份,受到广泛欢迎。

起,该院启动“远离犯罪巡回法制宣传校园行”活动,每季度在辖区中小学校开展一次法制宣讲活动,以通俗易懂的讲授方式和生动的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将知法懂法尊法护法的种子播撒到学生心中。

针对中学生上网人员较多的特点,在鄂城区碧石中学,该院宣讲团以《正确使用网络、远离涉网犯罪》为主题,引导中学生们正确使用网络,远离网络暴力、网络色情。通过办案情况分析,该院发现相当一部分涉案未成年人父母在外打工,未成年人缺乏关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而留守女童更易成为性侵案件的受害对象。为此,在鄂城区燕矶镇坝角小学,该院宣讲团进行了题为《法律在我身边》的宣讲,从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自我保护的角度,提醒少年儿童不仅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该院还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跟踪回访工作,对在矫未成年犯进行帮扶教育。

董洁琼:点亮“迷途羔羊”心头的灯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帮助走向歧途的未成年人认识错误、重回正途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32岁的女检察官董洁琼,是该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成员之一。她除了审查起诉一般刑事案件,还承担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参加检察工作5年来,凭着对检察事业的执着,凭着对公诉岗位的热爱,凭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她尽职尽责,帮助那些走上歧途的未成年人走向正确的人生方向,点亮了“迷途羔羊”心头的灯。

用真情点燃一盏启明灯

董洁琼和丈夫程强都是外地人。,两人通过考试双双进入我市检察机关工作。董洁琼在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工作,程强则在偏远的梁子湖区人民检察院。程强每周才回家两次,料理家务和照顾3岁女儿的担子便压在董洁琼身上。尽管如此,作为单位年轻业务骨干的她,克服重重困难,没有因为家里的事情耽误工作。

12月的一天上午,董洁琼准备到看守所提审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董洁琼拨打小黄母亲的电话,却怎么也打不通。她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然而民警也无法找到小黄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董洁琼不厌其烦,依据小黄身份证上的地址,找到其辖区居委会,最终通过居委会工作人员辗转找到小黄的母亲,原来小黄的母亲换了手机号。

见子心切,小黄的母亲当即要求跟董洁琼一起去看守所。来到看守所已是傍晚时分,小黄见到多日不见的母亲时,眼神里流露出对董洁琼的敬意。讯问中,董洁琼那和蔼的表情,温柔的声音,让小黄感到温暖。此时,董洁琼的手机响了,手机里传来女儿的哭声,她看了一下时间,已近晚上7点。幼儿园老师在电话里责问:“本应6点接孩子,这么晚你怎么还没来?”董洁琼解释道:“我在看守所问一个未成年人的材料。”老师听了更加不解:“关心人家的未成年人,就不关心你自家的未成年人了?”

获知原委的小黄凝视着董洁琼,眼里闪着泪花,那是感激和忏悔的泪。

用真诚架起一座连心桥

今年4月,董洁琼接到一起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小宋系在校学生,5月因琐事与人斗殴,致他人脚踝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因系未成年人,小宋被依法取保候审。然而,被害人却不满意,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要求严惩小宋,并要求小宋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

董洁琼通过走访,了解到小宋母亲下岗了,父亲疾病缠身,家庭十分困难。小宋是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而且没有前科,斗殴时致人受伤,而伤者自身也有过错,特别是小宋犯案后的近一年来,学校老师反映他表现还可以。考虑到这些因素,董洁琼决定对小宋进行帮扶和挽救,给他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董洁琼与小宋的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让他们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工作,但成效甚微,被害人态度坚决。困难面前,董洁琼没有退缩,只要一有时间,她就驱车来到被害人家里,一次次苦口婆心做工作,寓理于法,寓理于情,直到被害人及其亲属被她的爱心、耐心、责任心所打动。

最终,被害人与小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要求检察机关对小宋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也降到了3万元。而认识到错误的小宋,真诚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用真心收获一份真心

董洁琼不仅认真做好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挽救工作,而且注重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60岁的严某与30岁的黄某非法同居。春节,黄某将13岁女儿小刘带到自己身边。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严某趁黄某不在家,强行与小刘发生关系。事发后,公安机关将严某缉拿归案。

然而,当董洁琼审查此案时,犯罪嫌疑人严某却声称小刘是为了得到零花钱,自愿与他发生关系,被害人小刘的母亲黄某也否认严某强奸。鉴于这种情况,董洁琼耐心做黄某工作,并指出她与严某是非法同居关系,严某强奸幼女的行为令人发指,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董洁琼对年幼的小刘进行心理疏导,慢慢帮她消除心理阴影。

在董洁琼的感召下,黄某及其女儿如实向司法机关陈述了严某的犯罪事实,最终严某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鄂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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