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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纾困政策措施

时间:2019-06-30 13: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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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纾困政策措施

为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稳定发展,促进全州经济平稳运行,根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扶持性政策落实的意见》,全力落实以下纾困政策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自治州免征中小微企业和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期至12月31日。

二、落实失业保险费

1.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裁员率不高于5.5%、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发放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返还。

2.落实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政策。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计发,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计发,领取期限为6个月,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5月至12月,对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3.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原政策职工比例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职工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三、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

1.落实增值税改革政策,突出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和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政策落地,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继续落实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四、落实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收政策

1.进一步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为1%政策。

2.对自治区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3.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5.进一步落实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和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五、减轻受困企业税收负担

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延期至12月31日。

2.个体“双定户”在疫情期间开业经营,经营收入降幅达20%以上的,可申请调减定额。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

4.电影放映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至12月31日。

六、落实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

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免抵押、免担保、8万元以下、6个月以内的小额信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政府财政给予50%的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3月31日,相关贷款可享受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优惠政策。

七、提高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疫情期间,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不良率超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且贷款规模增长的,合理确定其监管评级和内部绩效评价。

八、加强保险服务

1.鼓励保险机构开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对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现理赔个体工商户,做到应赔尽赔快赔。

2.对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投保的,给予保险费率下浮优惠政策。

九、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落实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政策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其政策性在保余额1%的补助,该项政策延期至6月30日。

十、降低用电价格

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以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统一延续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电费政策,该项政策延期至12月31日。

十一、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7月起免收3个月租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对主营业务为房屋租赁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各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各级税务部门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在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二、缓缴住房公积金

在疫情防控期间,继续落实一般程序下的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缓缴政策;继续延续执行放宽逾期管理、放宽连续缴存认定、优化房租提取等政策。

十三、减免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

在自治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内开展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中小微企业,由建设项目所在县(市、区)阶段性免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该项政策延期至12月31日。

十四、清理拖欠账款

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底前拖欠民营企业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对存在分歧的欠款由各级工信部门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不允许对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产生新的拖欠。

十五、实施就业奖补

1.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等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对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延期至12月31日。

3.扩大就业见习规摸,支持企业、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设立见习岗位,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青年见习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见习期为3-12个月。

十六、支持自主创业

1.对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毕业近5年内)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在疆内实现自主创业,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保持经营状态的,由各县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一次性房租补贴6000元,并按照每吸纳稳定就业一人1000元(最高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可申请最高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贷款额度由原政策的15万提高至20万)。

十七、对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

疫情期间,为纾解自治州纺织服装企业和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特殊困难,对自治州纺织服装企业和口罩、防护服、呼吸机、额温枪、熔喷布、无纺布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该项政策延期至3月31日。

自治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8月27日

原标题:《博州应对疫情支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纾困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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