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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性侵12岁少女致怀孕 六旬老汉一审获刑七年九个月 受害人母亲是帮凶 家人申请对

时间:2021-12-06 15: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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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性侵12岁少女致怀孕 六旬老汉一审获刑七年九个月 受害人母亲是帮凶 家人申请对

都说虎毒不食子,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一妇女竟帮助64岁老汉多次性侵她12岁的女儿,导致女儿怀孕。近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女孩母亲丁某某被另案处理。

六旬老汉性侵12岁少女被公诉

今年65岁的吴某某(1955年5月生)是山东省郓城县一位普通农民。10月2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吴某某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4月28日,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犯强奸罪,向郓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7月底至8月初,被告人吴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5月22日出生)母亲丁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玉米地旁边,先后三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使王某某怀孕,后经菏泽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流产胚胎鉴定,确认吴某某和王某某系胚胎生物学父母亲。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4月28日,郓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作案老汉一审被判刑七年九个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刑事判决书显示,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其指定辩护人辩称,检察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

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郓城县人民法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显示,被告人吴某某系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拒不认罪。郓城县人民医院、郓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显示,被害人王某某怀孕,并于10月14日在郓城县人民医院做流产手术。

王某某的母亲丁某某被警方抓获后供述,7月底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电话邀请丁某某见面,为多向吴某某要钱,丁某某引诱其女儿王某某与其同去见吴某某。在丁某某告知吴某某其女儿十二三岁的情况下,丁某某帮助吴某某先后三次强行与其女儿发生性关系。

郓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法院审查,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有强奸罪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之母证言,以及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虽有投案之行为,但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认定自首,亦不能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6月24日,郓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家人申请对女孩母亲做精神鉴定

受害少女的母亲和作案人是什么关系?她为什么要将女儿推向火坑?作案人为何投案又不认罪?6月30日下午,就这些疑问,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审理此案的相关法官。

据郓城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从他们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受害少女的母亲丁某某与吴某某认识多年,吴某某老伴数年前离世,现和儿子生活在一起。案发当天,吴某某作案后,曾给肖某某200元。

案发数天后,王某某将此事告诉了家人,家人报警并带王某某到医院检查,发现孩子已怀孕。接到报案后,当地警方连续两次抓捕吴某某未果。吴某某听到风声后,主动投案,但一直拒绝认罪。后来,根据受害人流产后的胚胎DNA鉴定,警方锁定吴某某就是作案人。

案发后,受害人的母亲被刑事拘留,目前已被批捕。“本来是一个案子,应该一起审判,但丁某某的家人怀疑丁某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提出鉴定申请,受疫情影响,鉴定一直没有做,所以,法院决定对丁某某另案处理。”该法官介绍,丁某某被捕后,王某某的生活由其父亲、姑姑、姨妈等人照顾。“据悉受害女孩的父亲准备起诉妻子,要求撤销她的监护权。”

对于一审判决,吴某某是否上诉?6月29日晚上记者联系上了吴某某的指定辩护律师,其称相关情况不方便透露。6月30日,郓城县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介绍,截至目前,尚没有吴某某上诉的消息。

律师:少女母亲或将被判强奸罪

受害少女母亲在本案中是帮凶,法律对其会怎样处罚?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永萍介绍,强奸未成年少女的,构成强奸罪,一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如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严重情形,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受害人系5月22日出生,案发时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从一审判决书看,被告人虽有投案行为,但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不予认定自首,亦不能对其从轻处罚。

何永萍称,本案中,受害人母亲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法律规定,“违背了一个母亲应尽的职责”。本案中受害人母亲的行为对被告人的强奸犯罪起到帮助作用,在强奸案件中,共犯一般是指参与强奸整个过程或某部分过程的人。比如女性在强奸过程中提供帮助的,可以构成共犯、帮助犯,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从本案来看,受害人母亲应该适用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何永萍强调,受害人母亲的精神状况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只是若精神有问题,有可能会涉及到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吴某某强奸不满14周岁少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可在3至有期徒刑幅度内对吴某某从重处罚。“顶格处罚”属于从重处罚的一种形态,吴某某强奸幼女3次且致幼女怀孕,情节较为恶劣,对其判处七年九个月符合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量刑适当。

赵良善说,被害人母亲促成并帮助犯罪嫌疑人对女儿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按照强奸罪处罚,法院可在3至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害人母亲予以从重处罚。

赵良善同样指出,如被害人母亲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其是否要负刑责,要区分情对待,并非一旦患有精神病就不负刑责,关键要看精神病人作案时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这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事人若系间歇性精神病人,要看其作案时是否在发病期。如果在发病期,就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在发病期,就需负刑事责任。当然,这需经司法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赵良善强调

三次性侵12岁少女致怀孕 六旬老汉一审获刑七年九个月 受害人母亲是帮凶 家人申请对其作精神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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