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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集团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有关厦门明发商业广场的纠纷

时间:2019-01-16 0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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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集团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就有关厦门明发商业广场的纠纷

兹提述本公司於11月4日刊发的招股书(「招股书」)及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本公司年报(「年报」)就有关明发集团有限公司(「明发集团」)与宝龙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宝龙」)之间就厦门明发商业广场(「该项目」)的纠纷所披露资料。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招股书及年报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招股书及年报所披露,厦门明发商业广场(「该项目」)由明发集团与宝龙共同开发,而有关各方於2002年11月8日订立合作协议(「主协议」)及於12月4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规管各方於该项目所占的权利、权益、利益及责任。

自签署补充协议以来,宝龙曾要求明发集团加快落实分配项目的若干投资物业,惟明发集团对此并不同意。於11月25日,宝龙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展开及提出对明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仲裁申索,要求明发集团(其中包括)以宝龙为受益人,按随机分配结果执行向宝龙分配该等物业(「目标物业」)的所有权登记(称为「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

截至本公布日期,厦门仲裁委员会已分别於12月23日、3月16日、4月27日及5月25日举行及展开了四次仲裁聆讯,,而宝龙要求厦门仲裁委员会优先就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作出裁决及发出预先判决,其他申索及纠纷则可稍後进行仲裁。

於6月1日,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就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作出及批准部分仲裁判决,据此厦门仲裁委员会判决:

(1)明发集团须於仲裁判决发出後10日内以执行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当局报送及呈交登记所需资料及材料,以及协助及促使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名下,然而自该转移及/或转让产生或有关的各项税费须由各方根据厦门及中国的相关适用税法先行支付及偿付;

(2)宝龙须於批准及发出目标物业的所有权证书後5日内,向明发集团支付补偿金额人民币60,591,627元;及

(3)上述部分判决为有关目标事项的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仲裁委员会亦将仲裁聆讯期限延长至7月15日。

随着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部分仲裁判决後及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对有关事项采取高度关注,包括编制所有必要资料及材料以加快以宝龙为受益人的目标物业登记,计算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而产生的应付税项开支及寻求专业意见(包括法律及会计意见),以及评估对本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是否会因为有关事件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冲击。本公司将於适当及必要时另行刊发公布。

本公布乃本公司自发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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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提述於招股书及年报披露的资料,内容关於明发集团与宝龙就该项目的纠纷。除文义另有规定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招股书及年报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招股书及年报所披露,该项目由明发集团与宝龙共同开发。明发集团与宝龙订立主协议,以按於项目的70%对30%比例规范及载列彼等於该项目当中各自的权益及利益,并订立补充协议,以(1)记录在订约方之间随机分配於厦门明发商业广场的若干投资物业的结果,有关分配即根据主协议条款在订约方之间分占最终利润及亏损的第一步,及(2)规定倘若宝龙根据随机分配的结果获分配的面积超过宝龙的30%比例权益(「额外分配」),明发集团有权按每平方米人民币9,500元向宝龙收取补偿。

主协议及补充协议并无就执行该项目之物业及资产分配的时间作出规定,但宝龙自签署补充协议後,要求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加快落实分配若干投资物业,然而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同意此举。

於11月25日,宝龙向厦门仲裁委员会对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展开及提出仲裁申索,要求明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包括)(1)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2)向宝龙支付目标物业及相联权益的租金收入,(3)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厦门明发商业广场余下未售物业的30%(目标物业除外)的所有权属登记,(4)向宝龙支付可分配利润的30%相联权益,即人民币193,581,660元,并相关衍生的利息(於11月25日,经计算的相关衍生的利息为人民币75,002,050元),(5)(a)赔偿宝龙因延迟发展及交付厦门明发商业广场所产生的损失,(b)全数负责承担社会捐献合共人民币3,760,000元,及从厦门明发商业广场的项目成本及开支中扣除(a)及(b)所述的款项,及(6)承担及支付宝龙与仲裁申索有关的所有仲裁成本及法律费用。

截至本公布日期,厦门仲裁小组共举行及展开了四次仲裁聆讯,仲裁聆讯日期分别为12月23日、3月16日、4月27日及5月25日,而宝龙要求厦门仲裁委员会优先就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作出裁决及发出预先判决,其他申索及纠纷则可稍後进行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委员会有权就纠纷中事实及情况已清楚的部分先行作出部份裁决,及(2)根据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应仲裁各方要求或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仲裁委员会有权在作出最终仲裁决定前作出临时或部份裁决,而该等临时或部份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过调查,包括聆讯明发集团及宝龙双方的仲裁代表之陈述、呈述书及回应後:

(1)就明发集团和宝龙於该项目当中若干投资物业的分配而言,虽然(a)双方就何时执行分配物业及资产并无协定具体的时间表;及(b)根据补充协议,宝龙同意目前不进行任何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厦门仲裁委员会决定前述安排不应被理解为表示或指宝龙永不进行目标物业分配或永不进行目标物业登记。此外,虽然事实上双方就何时执行分配物业及资产并无协定具体的时间表,然而宝龙已向明发集团多次发出要求,故此已向明发集团进行了合理的催告,并应有权行使其合约权益并要求明发集团以宝龙为受益人进行目标物业之分配及登记;及

(2)就宝龙因额外物业分配所应付予明发集团的补偿金额而言,明发集团声称补偿金额应为人民币92,866,680元,而宝龙辩称补偿金额应仅为人民币60,591,627元。厦明仲裁委员会的结论为双方在计算基准及应付予明发集的实际补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有待委员会进行更多调查;然而,厦门仲裁委员会决定:(i)双方对人民币60,591,627元的补偿金额并无争议,而厦门仲裁委员会可就此作出临时或部份裁决,及(ii)厦门仲裁委员会将在其後的仲裁聆讯中裁决明发集团申索的额外金额是否合理。

厦门仲裁委员会认为前述事实及情况已清楚明晰,并监於宝龙要求就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作出预先裁决,厦门仲裁委员会因此於6月1日就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作出部份仲裁裁决。

根据对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的部分仲裁裁决,厦门仲裁委员会决定及裁定:

(1)明发集团须於仲裁判决发出後10日内以执行以宝龙为受益人执行目标物业所有权登记,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及有关当局报送及呈交登记所需资料及材料,以及协助及促使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名下,然而自该转移及/或转让产生或有关的各项税费须由各方根据厦门及中国的相关适用税法先行支付及偿付;

(2)宝龙须於批准及发出目标物业的所有权证书後5日内,向明发集团支付补偿金额人民币60,591,627元;及

(3)上述部分判决为有关目标事项的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厦门仲裁委员会亦将仲裁聆讯期限延长至7月15日。

随着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发出的部分仲裁判决後及於本公布日期,本公司已对有关事项采取高度关注,包括编制所有必要资料及材料以加快以宝龙为受益人的目标物业登记,计算转移及/或转让目标物业的法定所有权予宝龙而产生的应付税项开支及寻求专业意见(包括法律及会计意见),以及评估对本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是否会因为有关事件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冲击。本公司将於适当及必要时另行刊发公布。

本公布乃本公司自发性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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