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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5月1号起施行 微信聊天记录将成为维

时间:2022-06-05 06:3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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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5月1号起施行 微信聊天记录将成为维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5月1号起施行,其中细化了5大类电子数据。对此,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提示。

信息化的发展,让人们的一言一行越来越“雁过留痕”。一旦发生纠纷,电子数据让事实变得有据可查。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介绍,有五大类电子数据可做证据:“1是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是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信息。”

5月1号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钟萍:“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第一是要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也不会采纳。”

钟萍表示,很多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电子数据。因此,电子数据提取和作为证据使用尤为重要:“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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