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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时间:2023-01-05 01: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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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原标题: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8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关键,以完善扶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重点,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坚持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促进民办学校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完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制度环境;依法治校,完善学校法人治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综合施策,完善顶层设计,深化实践探索,推动体制机制创新,通过改革创新破解难题,激发民办教育活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二、切实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掌握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作用。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并加强培训和管理,每三年选派一批公办高校50岁以下优秀正处长级干部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并将选派民办高校党委书记、督导专员作为培养锻炼、考察选拔干部的重要途径。推进民办学校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规范党组织党内生活,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落实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公办学校党建工作优势,开展公办与民办高校“同在党旗下、携手添光彩”结对共建活动,推动民办高校党建工作提升整体水平。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组织建设。各级党委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着力打造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认真落实学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党委书记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责任。高校明确1名党委副书记主要分管教师思想政治工作,落实高校、院(系)党组织书记抓思想政治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按照师生比1:350和1:200比例设置高校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增强广大师生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广大师生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防范和抵御境外思想文化、宗教向校园渗透。建好新时代传习所和大学生马克思主义自学组织联盟,大力推进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推进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改革创新,加大实践育人和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力度,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计划和经费,加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供给能力建设,实现网上网下联通互动。

三、构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制

(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建立分类登记制度。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编制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七)平稳推进现有民办学校的分类过渡。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现有民办学校原则上须在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四、畅通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通道

(八)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应当鼓励支持,不得限制。教育、人社、民政、编制、工商等部门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审批登记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九)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学校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民办学校通过设立基金等形式拓宽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方式向教职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十)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十一)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施行前出资者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

(十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政府补贴体系,加大对民办学校的补助力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凡适合社会资本承担的教育服务,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资本承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程序及绩效评价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省和市县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

(十四)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和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与保育、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境外向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捐赠,按照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责编:实习生、王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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