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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8-06-25 10: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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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制定新的《分级管理办法》

我市7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分级管理评价结果应用于医疗保险协议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与周转金预拨、结算工作以及医疗费结算新项目试点挂钩,对定点医疗机构起到了较好的激励约束引导作用。一方面原文件有效期届满。原《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6月31日有效期届满。另一方面职能机构调整设立。,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穗文[]22号),对社会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职能进行调整。市医疗保障局承担原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制订定点机构等级评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点机构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等职责。基于此,必须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新办法较原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原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考核评定的内容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粤人社函〔〕4282号),等级评定具体内容包括就医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目录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医疗保险基础管理、社会监督、医改实施情况及其他需要纳入等级评定的内容。新办法在考核内容上未予以调整。

但由于原分级办法对考核指标进行了固化,根据近年来运用的情况看,既难以适应国家省市不断新增的医改任务和医保重点工作动态要求,也已远落后于近年来医保新政策的实施。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等新业务。随着起全省统一部署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我市原有住院结算办法发生了重大调整。原办法出台于,所设定的评价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标无法覆盖各项新政策新业务,已落后于目前医保工作开展实际,故此新办法并未设置固化的指标体系,而是在原将分级评定体系包括“年度综合考核和协议期评估”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定期专项工作评估”,是指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期内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医保、医改重点工作任务适时组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专项工作检查和抽查。

同时,明确了协议期评估、不定期专项工作评估涉及的具体等级评定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在参照粤人社函〔〕4282号执行的基础上,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医改、医保重点任务动态调整,另行制定并公开发布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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