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便是张志超一案的时间线回顾,短短五段字,却是透漏着无尽的痛楚和惋惜,以及对司法程序公正的一记抨击。6月1日下午,张志超正式向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国家赔偿申请,请求申请国家赔偿总计788.9万。
780万国家补偿,是否过高?
张志超申请的788.9万国家赔偿金额,应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标准及基本事实计算,并没有“狮子大开口”。
首先我们先来捋一捋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90501元;日平均工资为346.75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5月18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18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5月18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应为每日346.75元。照此标准,张志超被羁押5449天,人身自由赔偿金算得为188.9万元。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不过上述标准为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执行仍呈现较大波动。在不少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当事人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和其所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均超过35%的标准。规定要求,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今年的“两高”工作报告之中,张志超案均被提及。5月25日,最高法院长周强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指出,“各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刑事案件1714件,山东等法院依法纠正张志超等重大冤错案件。”同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张志超强奸案”,认为原起诉、裁判证据不足,应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支持山东检察机关提出改判无罪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