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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时间:2023-12-03 0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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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1+8”扶持政策体系的通知》(绍政办发明电〔〕11号)文件精神,我们起草形成了《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5月20日-5月28日。如有问题,请在5月28日下午17:00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委服务业发展处。联系人:韩春芳;联系电话:0575-8577 ;电子邮箱:sxfgfw@。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月20日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高质量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市服务业数字化、融合化、集群化、品质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宜居宜业品质之城,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高技术服务业引领发展

1. 加快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不含土地成本),按其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获得CMMI(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3级、4级、5级认证的信息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 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国外知名和国内龙头检验检测机构在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的,经考核年度绩效显著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150万元运行补助,连续扶持三年。对新入驻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考核年度绩效显著的,每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运行补助,连续扶持三年。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

3. 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试点的企业、集聚区,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军民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促进休闲旅游业品质化发展

4. 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给予50万元奖励。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经认定,一次性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5.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营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旅游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6. 鼓励发展过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黄金旅游线路推广力度,对接待境内过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奖励;对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超过 1000人次/年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7. 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国百强和全省五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8. 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对新评定的五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客房数100 间以上三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的全国“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评定为省级白金级民宿、金宿级民宿、银宿级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9. 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高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新设旅游产业类院系,对新开办旅游学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旅游产业类专业的,每个专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中、高、特级导游资格分别一次性奖励2000元、6000元、10000元;在本市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一次性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10. 强化旅游产业要素保障。对为社会性旅游项目配套、投入在 500 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集散中心、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标志标识系统等),完工投用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的 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三、鼓励体育和会展业特色化发展

11.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的体育产业项目给予贴息,贴息不超过贷款期银行基准利息总额的50%,单个项目每年贴息补助不超过30万元,累计贴息期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12. 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运动园区基地(包括运动休闲小镇、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基地、体育产业园区及体育产业群等整体建设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际投资的10%、9%、8%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13.鼓励重大体育赛事举办。根据评审入围绍兴市20大体育品牌赛事,按赛事难易程度、影响力和资金投入等进行分档补助,一类赛事补助80-100万元,二类赛事补助50-80万元,三类赛事补助30-50万元。主办(承办或执行运营)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赛事活动级别须事前认定),根据赛事难易程度,予以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绍兴市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予以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14. 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年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且当年增长10%以上的主营体育类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给予当年营业收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被新评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15. 鼓励产业展会规模化发展。产业展会是指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并经商务部门备案, 展期不少于三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针对专业采购商、参展商的市场化贸易类展会(不包括以个体消费为主的商品展销及人才交流、图片展览等项目)。对产业展会主办方予以分档奖励:展位数为300至499个或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奖励30万元;展位数为500至699个或面积超过9000平方米的,奖励50万元;展位数为700至999个或面积超过12000平方米的,奖励70万元;展位数达到1000个或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奖励100万元。对高端设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等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境外参展商不少于5个国家或地区并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展位总数或面积的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会展位数或面积升档,按照升档后标准给予奖励。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含)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6. 积极引进优质品牌展会。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展位数达到500个以上,在第15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的奖励;对连续在市内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7. 支持会展企业发展壮大。对会展企业在市内举办展会(展会标准对照第15项政策条款)、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展览机构、行业协会(学会)来绍设立企业,并在市内举办展会(展会标准对照第15项政策条款)、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会展企业、展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18. 盘活专业场馆资源。我市专业展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千平方米(含)以上的展会达5场(含)以上,每增加1场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现代物流业绿色智慧发展

19.加快物流智能化建设。引导物流企业(含寄递企业,下同)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信息系统的互联对接,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系统项目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的智慧交通研发企业,在开展本地车联网、自动驾驶、轨道交通控制系统、交通大数据等研发项目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其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0. 调整优化运输结构。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进出绍兴市港口码头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100元奖励,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投资建设(含改扩建)500吨级码头以上的,散货泊位每个奖励50万元,集装箱泊位每个奖励100万元;投资建设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散货泊位每个奖励30万元,集装箱泊位每个奖励50万元,每个码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地水运企业新购置500吨级至1000吨级的船舶按实际购置价10%予以奖励,每艘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1.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交通智慧制造业企业向融资租赁公司租赁自用生产设备价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租赁费用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2. 加强城市配送及冷链配送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给予每个网点1.5万元补助。对企业投入城市共同配送、冷链配送、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建设的,给予每家实际投资额20%、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新评定为国家、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促进商贸消费升级发展

23. 鼓励存量商业资产有效利用。对购置或租赁闲置三年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资产开设购物中心、商超、宾馆、餐饮网点的,正常营业满一年,购置的按照实际购置额给予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租赁的按照实际租金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4. 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上一个台阶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给予奖励。其中批发额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零售额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住宿餐饮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5.鼓励夜宵城发展。夜宵城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夜宵城正常营业、商户入驻率达到90%以上,被市政府授予“绍兴特色夜宵城”称号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奖励。对进驻夜宵城正常经营的商户,按照实际营业面积,给予第一年200元/平方米,第二、三年100元/平方米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6. 鼓励放心早餐特色小吃发展。放心早餐门店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按照20-50(含)平方米、50-80(含)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上三个等级,符合绍兴特色小吃改造要求并经验收合格,三年内每年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贴。对验收通过、提升改造的特色小吃推广店,给予实际投资额50%、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7. 推动民生项目服务数字化。对经认定的夜宵城、放心早餐和特色小吃门店,实现智能收银系统、线上点单系统和后台数字化动态分析全覆盖的,经验收合格后,给予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50%、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夜宵城、放心早餐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用水、气、电价格标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8.推动城乡商业提档升级。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特色街区(商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建成5000平方米以上、省级标准认定的邻里中心,正常运营12个月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划要求,利用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改造发展或新建5000平方米以上的乡镇商贸中心,经验收合格,正常运营1年后给予实际投资额10%、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引进开设24小时便利店和无人超市,给予开设企业按每家门店实际投资额20%、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的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服务点,经验收合格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社区原则上不超过2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 加大壮大电商主体培育力度。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电商平台(包括网红推广平台)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0. 积极引进全球著名电商平台服务商。对新引进阿里巴巴、亚马逊、谷歌等全球著名电子商务平台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企业,给予1000平方米以内的三年全额房租补贴,补贴按实际房租核定,最高不超过市场平均价。年度新增服务当地企业超过100家、200家、300家,且所服务企业总体年度网络销售增幅超过20%的服务商,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1. 推动智慧商圈和新零售示范街建设。对当年建设达标的智慧商圈或新零售示范街,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商贸企业和商家安装扫脸支付设备、使用智能点菜收银系统和后台管理系统,给予每套不超过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给予经零售及餐饮企业认可、并向其提供相关智能设备的服务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2.鼓励智能化超市和智慧商店建设。对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线上订单交易额占比20%以上的智能化体验式超市,每家奖励20万元。对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新接入电商平台的加盟便利店,每家奖励2万元。对年交易额30亿元以上电商平台开设线下体验店、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家不超过4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3.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对电子商务产业园新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每年给予100元/平方米补助,电商企业配套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50%给予补贴,单个产业园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百强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4A级浙江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为5A级省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电商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4.鼓励知名商贸流通企业入驻。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商贸流通企业,正式营业并产生销售次年起,按第一年5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20万元进行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顶级、一线、二线品牌专卖店,给予引进方品牌专卖店实际装修费用(不含配套部分)20%的补助,自品牌专卖店正式营业次年起分三年按照50%、30%、20%的比例返还,单个品牌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5. 鼓励连锁企业拓展提升。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每新增1家30平方米及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的奖励5万元,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创造条件实现在市内汇总结算的连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六、推动商务服务集聚发展

36. 鼓励楼宇经济发展壮大。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商务办公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楼宇,引入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达到10 家以上,楼宇当年销售总额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奖励。次年起年销售总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当年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7.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做大做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其年度销售的2%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 年,每家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建成挂牌的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给予每年20万元补贴,扶持3年。对新挂牌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连续3年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3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1万元/年、6000元/年、3000元/年。对新购建办公用房的人力资源总部企业给予800元/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对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租金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8. 提升中介机构招才引智服务。中介机构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1年后,视情给予中介机构1万元至10万元奖励。每两年开展一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评优活动,被评为市级优秀的奖励5万元。对帮助绍兴市引进人才智力的中介服务机构,每引进落户一名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高级人才(或年薪超50万元企管人才)、年薪超30万元企管人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5万元、1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39.鼓励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市外组织参会人数超过100人活动的,给予每场2万元的基础奖励,再按照参会人员的数量和层次给予绩效奖励,标准为:硕士以下学历学生每人200元、博士研究生或正高以上人才每人500元,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在市内组织的减半奖励,在境外组织的加倍奖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邀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境内展位每个奖励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40. 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10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对每台设备给予购置价不超过30%的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全省一级保安服务企业、全省保安服务企业先进单位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完善健康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

41. 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升级版。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改建)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达到星级标准且实际投入资金(含建筑物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采购,下同)四星级超过100万元、五星级超过200万元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社会化运行(含公建民营)的乡镇(街道)级居家养老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给予四星级20万元、五星级30万元补助。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日常运行,经考核验收或第三方评估合格,每年给予一星级3万元、二星级5万元、三星级7万元补助。公建民营的居养中心享受与公办居养中心同等运营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2.支持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依法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床位补贴标准。依法登记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按核定床位数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 4000 元的补助;租用用房且租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800元的补助,连补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待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 60%及以上,在省、市财政床位补助基础上,自建用房的再给予每张床位 1400 元的一次性补助,租用用房的额外再给予每张床位 800元的一次性补助。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入住6个月以上且为本行政区域户籍(县级)的老年人实有入住数,根据星级评定结果,给予分档补助:一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二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三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四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五星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入住的,在星级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入住的,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老年人入住星级养老机构的,其床位费、餐费和护理费按当年度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与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其余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全面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补助平均保费的三分之一,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减半补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3.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经评估的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失能、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半失能、半失智老年人参照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档次标准实施补贴。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实施补贴。为80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 且生活不能自理及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弱智、肢残、重病等) 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进行补贴。为9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补贴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进行补贴。以上养老服务补贴按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给予补贴,纳入特困人员供养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不列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44.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采购单件价位在5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1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展医学学科、专科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建设级别的,分别给予不低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承担项目的医疗机构应按不低于1:3的比例进行资金配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八、优化提升服务效益质量

45. 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质量管理标兵奖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当年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5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每个奖励10万元。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50万、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商务局)

46.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重大标准创新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

47. 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市级“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48. 鼓励企业“下升上”。对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首次入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不低于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九、附则

49. 本文件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50. 文化政策另行制定。

51. 本文适用主体范围。文中所指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绍兴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垄断行业企业及国有企业),民生实事项目夜宵城、放心早餐、特色小吃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另有约定、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52. 本文件奖励政策操作细则另行制定,由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兑现执行。涉及资金根据属地原则、按照财政体制分级分担,其中体育业奖励补助资金和“绍兴特色夜宵城”称号奖励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对原政策涉及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对尚未兑现政策的项目,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适用政策条款。

53.加强财政资金兑现审核与绩效考核,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的适用性负责。对未在绍兴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存在偷税、侵权、假冒、违章建设等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企业;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的企业;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信用失范、严重信访问题的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优惠。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提供并予以确认。

54. 本文件适用于各区、县(市)、市直开发区,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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