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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业务工作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1-04-25 07: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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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业务工作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呼和浩特警备区、陆军预备役步兵第三十师政治部、后勤(保障)部: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6号)精神,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内蒙古军区政治部

内蒙古军区后勤部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9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个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6号)精神,保障我区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防止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使全区人民共同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15个部委指导意见要求,积极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脱贫攻坚任务,到实现我区健康扶贫目标。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群全部如期脱贫,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保障制度的衔接,农村牧区贫困人口患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保障,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力争让贫困群众“看得起病”。

——贫困地区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标准,旗县医院服务能力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不出旗县,小病在乡村, 90%左右的患者在县域内就诊,力争让贫困群众“看得上病”。

——贫困地区广大群众健康水平整体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促进工作全面加强,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明显提升;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等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全区平均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实施精准扶贫。认真落实各级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强化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部门职责。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措施,做到一地一策、一户一档、一人一卡,精确到户、精准到人,加大保障力度,实施分类救治,增强健康扶贫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多措并举、实现共享发展。着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统筹整合现有资源,动员社会参与,提升健康扶贫整体效果,让全区人民共享健康发展成果。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医药改革。以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为导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体现公益性,着力减轻农村牧区贫困人口看病就医负担。

三、医疗费用保障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政策全覆盖。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继续扩大门诊慢病病种范围,提高门诊慢病补偿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旗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左右。将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提高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人社厅牵头,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配合)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旗县级、苏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人社厅牵头,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实行兜底保障。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以盟市为单位设立贫困人口大病保障基金,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给予兜底保障。自治区制定兜底保障政策,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鼓励各级政府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商业健康保险,完善兜底保障机制。(卫生计生委牵头,财政厅、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残联配合)

(四)实行县域内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确保受助人员及医疗机构不因医疗费用影响救治。(人社厅牵头,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四、主要任务

(一)对患大病和慢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实施分类救治。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为贫困人口建立疾病档案并实施分类救治。制订诊疗方案,明确临床路径,控制治疗费用,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能一次性治愈的大病,进行集中救治;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疾病,在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慢性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实施光明工程,为农村牧区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费用通过现行医保制度等渠道解决,鼓励慈善组织参与。加强旗县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建立医疗机构和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对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康复知识培训,为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卫生计生委牵头,人社厅、民政厅、残联配合)

(二)加强贫困地区三级服务网络建设。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按照“填平补齐”原则,优先安排贫困地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到所有贫困旗县达到“三个一”目标,即每个行政嘎查村有1个标准化卫生室,每个苏木乡镇有1个标准化的卫生院,每个贫困旗县至少有一所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下同)达到二级乙等服务水平,30万人口以上的贫困旗县至少有一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服务水平,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发改委牵头,财政厅、卫生计生委配合)

(三)建立对口帮扶工作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十三五”期间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旗县医院暨京蒙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41所三级医院支援自治区31个国贫旗县医院,重点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疗能力,提升特色专科水平,兼顾重症抢救、急救能力。每年分两批向受援医院派驻3-5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医师、护师或医技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选派1-2名管理人员,帮助受援医院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自治区45所三级综合医院支援31个国贫旗县医院、26个区贫旗县医院和9所边境旗县医院。重点提升贫困旗县医院外转患者前5位的临床专科能力建设。每年安排240名旗县级医院医务人员,到自治区或北京市的三级医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导师制”培训。贫困地区旗县医院要对口帮扶所辖区内的乡镇卫生院,层层帮扶进行传导,鼓励组建县级医联体。鼓励采取“团队式”帮扶方式,三级医院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优秀中青年骨干团队到对口帮扶的贫困旗县医院参与管理,并针对重点学科进行帮扶。(卫生计生委牵头,军区政治部、后勤部配合)

(四)实施健康管理和签约服务。优先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建立贫困人口健康卡,使其逐步具备支撑签约服务、就医“一卡通”、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远程医疗等功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贫困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到签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鼓励蒙医中医医师参与团队签约服务,为贫困家庭提供适宜的蒙医药中医药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和健康教育服务。贫困旗县探索通过县乡村一体化医疗联合体或医院托管的形式,推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变院间转诊为院内转诊,到将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旗县。(卫生计生委牵头,人社厅、扶贫办配合)

(五)实施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在贫困地区旗县医院按照《县级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站配置》标准建设,实现与对口支援三级医院和自治区远程医疗中心的对接;在贫困旗县苏木乡镇卫生院按照《乡镇社区远程医疗服务站点配置》标准建设,实现与旗县医院的信息互通对接。通过“专家与病人、专家与医务人员”之间异地“面对面”的会诊,提高贫困地区医院的诊疗能力。(卫生计生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厅配合)

(六)加强重大疾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控工作。开展贫困人口结核病主动筛查,及时发现,规范诊疗和全程管理,到,贫困人口结核病发病率不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贫困地区全面落实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建立防治联系点;为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贫困人口患者提供筛查登记、免费救治救助服务管理;加强肿瘤随访登记及死因监测;优先安排已查明氟、砷超标贫困地区防氟防砷改水工程建设,为不能实施集中式改水的贫困家庭提供除氟、除砷分散式供水设施;严格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条例》,开展贫困人口碘营养水平监测,指导贫困人口科学补碘,持续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和克山病,优先为贫困人口提供诊断、免费治疗服务;加强贫困地区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布病防控开展人畜间同步监测,畜间落实以检疫、免疫、淘汰病畜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人间为贫困布病患者提供免费规范治疗。到,贫困地区布病防控达到控制区标准,贫困人口布病慢性化率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在包虫病流行区开展贫困人口包虫病流行病学调查,为包虫病患者提供免费药物或手术治疗。到,贫困地区包虫病防控达到控制区标准。(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加强贫困地区妇幼健康工作。在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继续实施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在贫困地区全面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牧区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筛查等项目。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免费开展新生儿两种遗传代谢病筛查(PKU和CH)及新生儿听力筛查,对确诊为苯丙酮尿症和永久性听力障碍的儿童实施免费康复救助。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加强贫困地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提高农村牧区妇女孕产期保健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卫生计生委牵头、残联配合)

(八)做好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加大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力度,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体系,继续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继续开展“圆梦女孩志愿行动试点”,加大对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帮扶力度。全面创建“北疆幸福家庭”,推动“健康家庭行动”,深入实施“新家庭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养老照护”等工作,对贫困地区给予资金倾斜,提升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力度,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好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工作。(卫生计生委负责)

(九)提升贫困地区蒙医药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蒙医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推进贫困旗县蒙医中医医院改扩建和设备的标准化配备。落实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蒙医中医馆。加强蒙医中医人员队伍建设,到使贫困地区每个旗县蒙医中医医院专业人员比例达60%以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2名医师、每个嘎查村卫生室有1名乡村医生掌握5项以上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有针对性地加强蒙医药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为常见病、多发病患者提供简便验廉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提升贫困地区蒙医中医服务能力建设。(卫生计生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配合)

(十)深入开展贫困地区爱国卫生运动。结合“十个全覆盖”工程,在贫困旗县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活动,采取整旗县推进,将农村牧区改厕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项目相结合,加快农村牧区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到农村公共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改善扶贫行动,有效提升贫困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牧区饮用水和环境卫生监测、调查与评估,实施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进农村牧区垃圾污水治理,综合治理大气污染、地表水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到贫困旗县实现水质检测能力全部达标,到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5%,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40%,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明显提高。协助贫困旗县开展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到50%的贫困旗县建成自治区卫生旗县。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广泛宣传培养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到贫困旗县群众具备健康素养水平和科学健康观的人口比例达到16%和50%。(卫生计生委牵头,财政厅、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扶贫办配合)

(十一)强化基层卫生人才综合培养。根据自治区高等医学教育发展,结合贫困旗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求,合理确定自治区医学院校医学类专业招生计划。优先在贫困地区实施“5+3”和“3+2”模式培养全科(助理)医生培训项目、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项目及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和专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到,实现每万人口拥有2名全科医生的目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面向嘎查村卫生室3年制中职免费医学生教育培养规划》(—)要求,优先面向贫困地区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计划(农村医学专业),到为嘎查村卫生室计划培养8000名中专学历人才。

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意见》。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人才招聘引进方法。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卫生计生委牵头,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配合)

(十二)推进贫困地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按照“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思路,加快推进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综合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给予政策倾斜。进一步鼓励和推进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促进分级诊疗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二三级医院与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优质医疗资源的可及性。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先诊疗、后结算”机制,让贫困地区患者享有基本的医疗服务。加快健全贫困地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统筹做好旗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工作。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发挥邮政等物流行业服务网络优势,支持其按规定参与药品配送。(卫生计生委牵头,人社厅、财政厅配合)

五、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要将健康扶贫工作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任务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健康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健康扶贫工程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考核督查工作,逐项抓好健康扶贫工作任务落实。

(二)保障经费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支持,落实自治区各级财政健康扶贫投入责任,推动健康扶贫工程顺利实施。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卫生计生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并加大自治区财政投入比重。自治区、盟市两级财政安排卫生计生项目资金进一步向贫困旗县倾斜。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旗县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要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建立完善相关扶贫协作机制,加大对贫困旗县医疗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

(三)落实责任分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定期组织考核评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内蒙古军区后勤部负责协调落实对口帮扶工作任务,督导工作进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旗县乡镇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自治区医学院校和医学类专业招生计划。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在贫困地区优先推广应用先进适宜技术。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制定完善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通过现行渠道对健康扶贫工程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加强资金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才招聘引进的政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改善扶贫行动。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农村牧区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加大对健康扶贫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跟踪检查健康扶贫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自治区残联负责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民政厅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能力建设。自治区医改办负责统筹推进贫困地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内蒙古军区后勤部负责统筹推进军队参与健康扶贫工程相关工作,支援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四)实施考核评估。建立健全健康扶贫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将贫困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及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等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自治区层面将定期组织考核评估。提升健康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

(五)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报道、事迹报告会、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开展健康扶贫系列宣传活动,宣传健康扶贫政策措施、有效做法、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参与健康扶贫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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