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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3-10-08 17: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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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

(四)区域医疗中心。按照统筹规划、提升能级、辐射带动的原则,打造集疑难危重症诊疗、临床医学教育、临床医学研究三位一体的高水平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根据区域地理位置在全省规划设置4个省级医疗区,分别为中南、西北、东北和东南医疗区。中南医疗区以哈尔滨市为区域医疗中心,主要辐射哈尔滨市及其西部的大庆市、绥化市。西北医疗区以齐齐哈尔市为区域医疗中心,辐射齐齐哈尔市以及齐齐哈尔市以北的黑河市、大兴安岭地区。东北医疗区以佳木斯市为区域医疗中心,辐射佳木斯市及其周边双鸭山市、伊春市、鹤岗市。东南医疗区以牡丹江市为区域医疗中心,辐射牡丹江市及其北部鸡西市、七台河市。区域医疗中心为区域内及周边城乡居民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和先进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减少本区域内病患外转率,同时辐射周边毗邻地区,并承担一定的人才培养、科研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其中,哈尔滨市不仅是中南医疗区医疗中心,也是全省区域医疗中心,在急危重症、疑难重症诊疗、专科医疗服务、医学教育和科研领域起到领头作用。

1.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依托黑龙江省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建设全省综合医疗中心;依托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和黑龙江省中医药科学院建设全省中医医疗中心;依托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黑龙江省肿瘤医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黑龙江省第二肿瘤医院)建设全省肿瘤专科医疗中心。黑龙江西北部医疗区依托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和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建设区域医疗中心;黑龙江东北部医疗区依托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区域医疗中心;黑龙江东南医疗区依托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充分发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在重大疾病、疑难病防治中的作用,提高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

2.市级医疗中心。依托各市(地)中心医院及技术力量强、影响力大的医院,在市级区域内设置市级医疗中心。市级医疗中心主要向所辖县(市、区)居民提供代表本地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性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和一定的公共卫生以及医学科研任务。

3.县级医疗中心。在远离市区、人口多并具较强服务能力的县(市、区)建设重点县级综合医疗中心,建设后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水平,负责向本县域及相邻县域提供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

(五)床位配置。根据常住人口规模合理配置公立医院床位规模,重点控制床位过快增长。建立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分级备案和公示制度,新增床位后达到或超过1500张床以上公立医院,其床位增加需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类医院同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参考 全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中各级公立医院床位配置标准,研究制定本地公立医院床位层级设置。每千常住人口公立医院床位数超过3.65张的市(地),禁止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存量资源进行优化调整。中医类医院床位数可以按照每千常住人口0.55张配置。同时,可以按照15%的公立医院床位比例设置公立专科医院。

(六)动态调控公立医院规模。 十三五 期间,控制医疗机构增幅,保持现有规模。医院病床使用率低于95%,平均住院日高于9天,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床护比配置不达标时,不允许增加床位。医院在病床使用率小于80%,平均住院日高于9天,疑难重症患者比例及手术难度低于平均水平时,可减少床位编制。

二、社会办医院

社会办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有益补充。

到,按照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院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社会办医院不受所在辖区公立医疗机构的数量、选址距离、诊疗科室及自身注册资金额度的限制。不将社会办医院等级、床位规模和使用同类设备年限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取消服务范围、服务量等非技术标准限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都要向社会力量放开。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院。引导社会办医院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对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办医院,应按照规划予以批准,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加快落实对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对待的政策。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新增医疗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社会办医院享受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院积极引进高端人才,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院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完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社会办医院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政府购买社会办医院提供的服务。加强行业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医疗活动和医疗欺诈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急危疑难重症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治疗、康复训练、临终关怀、医养结合等综合服务,并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医生培训等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除具备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还应开展普通常见手术等,着重强化医疗服务能力并承担周边区域内一般乡镇卫生院的技术指导工作。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下,承担行政村、居委会、社区范围内人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普通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康复等工作。

单位内部的医务室和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或社区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其他门诊部、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居民健康需求,提供相关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助。

二、机构设置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或一定服务人口进行设置。到,每个乡镇建设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选择1/3左右的乡镇卫生院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成中心乡镇卫生院。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可以建设成为县办医院分院。提高乡镇卫生院的设备装备水平,每个一般乡镇卫生院应拥有功能完好的彩色超声仪、生化分析仪、血液分析仪、尿分析仪、X光机和心电图机等必备设备。

到,实现政府在每个街道办事处范围或每3万 10万居民区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或行政区域,原则上不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相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城市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公立医院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所属医院,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合理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配置数量和布局。村卫生室设置原则是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规划原则是,在辖区居民步行15分钟以内不能到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居民小区,可由该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该居民小区设立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由市场进行调节。

三、床位配置

按照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规模,重在提升床位质量,提高使用效率。到,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0.95张,重点加强护理、康复病床的设置。第三节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一、功能定位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向辖区内提供专业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急救、采供血、综合监督执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管理、出生缺陷防治等,下同),并承担相应管理工作的机构,原则上由政府举办。

县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业务管理、信息报送等工作,并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公共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市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以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省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承担辖区内的专业公共卫生任务,开展区域业务规划、科研培训、信息管理、技术支撑以及对下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监督考核等。

二、机构设置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按照辖区常住人口数、服务范围、工作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加强区域公共卫生服务资源整合,鼓励组建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区)原则上只设1所综合性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实行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县级及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同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原则上只设一个。县级以下区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承担相关工作。

各市(地)、县(市)在每个行政区划内原则上只设1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再单设其他专病预防控制机构,目前部分地区单设的专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步整合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工作职责,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的设置,由其承担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任务。

省级分设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科研机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予以整合,分别成立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整合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的妇幼保健职能。村级保留村卫生室和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共享共用。

省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情况规划血站设置,1个城市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难以覆盖的县(市)可以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规划设置1个中心血库。

以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为主体、综合性医院精神科为辅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为基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

以市办急救中心为龙头,县办急救中心和院前急救网络医院共同建成比较完善的急救网络,每个市(地)必须设置1个急救中心(站)。

第五章 卫生计生人才队伍

第一节 人员配备

到,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2.5人、注册护士数达到3.14人、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医护比达到1∶1.25,省办和市办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人才规模与我省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相适应,城乡和区域医药卫生人才分布趋于合理,各类人才队伍统筹协调发展。加强全科医生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逐步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制度。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流动,使其在流动中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公共卫生人员的专项能力建设。

一、医院

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未达到床护比标准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到,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以上,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 首诊在基层、康复回基层 的服务模式,全科医生与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实现每万名居民有至少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到,每千常住人口公共卫生人员数达到0.83人,各级各类公共卫生人才满足工作需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则上按照常住人口1.75/万人的比例核定。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占编制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5%,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70%。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人员应当根据当地服务人口、社会需求、交通状况、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以及承担的功能任务等合理配备人员。市、县、乡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中卫生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80%。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年采供血等业务量进行配备。急救中心人员数量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年业务量等进行配备。

第二节 人才培养

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医疗卫生、公共卫生、中医药以及相关管理人才的培养,制定有利于卫生计生人才培养使用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医教协同工作,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推进院校医学教育与卫生计生行业需求紧密衔接,加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应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开展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推动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体系,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以卫生计生人员需求为导向,改革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提升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到,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加快构建以 5+3 (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 3+2 (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健全在岗培训制度,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学历教育。加强政府对医药卫生人才流动的政策引导,推动医药卫生人才向基层流动,加大基层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研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及县办医院专科特设岗位计划。以签约服务需求为导向,举办多种形式的全科医生团队继续医学教育。加强政府对全科医生团队服务模式培训基地的政策扶持,创建样板间,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条件,鼓励和吸引医务人员到基层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强高层次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大力开发儿科、精神科等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大力支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人才培养。

第三节 人才使用

一、人才聘用

健全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80%),推行全员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创新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探索多种形式用人机制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二、人才评价

健全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符合卫生计生人才特点的科学化、社会化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制度,突出基层医疗服务业绩导向,不再强调论文、外语、计算机等要求,使人岗相宜,人尽其才,促进人才成长发展和合理流动。

三、收入分配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以服务质量、服务数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职责和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人员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计生人才倾斜,实现同岗同酬同待遇。

四、投入机制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投入机制,优先保证对人才发展的投入,为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第六章 功能整合与分工协作

不断完善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社会办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整合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一节 防治结合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加强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等协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职责,着力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慢性病的联防联控工作,将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以及职业病、精神疾病等病人交给综合性医院或者专科医院治疗,强化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综合性医院及相关专科医院要依托相关科室,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承担辖区内一定的公共卫生任务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考核评估等任务。建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补偿机制和服务购买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确保各项公共卫生任务落实到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中的作用,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第二节 上下联动

建立完善分级诊疗模式,建立不同级别医院之间、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续性医疗机构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逐步实现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以形成分级诊疗秩序为目标,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医联体和远程医疗等多种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建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诊疗信息互通共享、远程医疗服务和教学培训的信息渠道。

控制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规模,支持和引导病人优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逐步承担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推动全科医生、家庭医生责任制,逐步实现签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合作、托管、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

公立医院要通过技术支持、人员培训、管理指导等多种方式,帮扶和指导与之建立分工协作关系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范围,放开医师职称级别、所在公立医院等级的限制,可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接受多点执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等同为公立医院医师晋升前基层定点服务的医疗单位。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到基层。公立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转诊预约挂号服务,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病人优先安排诊疗和住院;将恢复期需要康复的病人或慢性病病人转诊到病人就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完善治疗 康复 长期护理服务链,加强康复、老年、长期护理、慢病管理、临终关怀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建立急慢分治制度,提高公立医院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节 中西医并重

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以积极、科学、合理、高效为原则,做好中医医疗服务资源配置。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不断完善中医医疗机构、基层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和其他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加快中医医疗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增强中医科室服务能力。加强中西医临床协作,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协同协作,提高重大疑难病、急危重症临床疗效。统筹用好中西医两方面资源,提升基层西医和中医两种手段综合服务能力,到,力争使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社区卫生服务站、所有乡镇卫生院和70%的村卫生室具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第四节 多元发展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公立和社会办医的协调发展,加快形成公办民办互补、有序竞争和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社会力量可以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也可以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等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探索公立医院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科学评估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中医类别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专科医院,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的机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卫生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不断强化自身能力,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密切合作,确保公共卫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节 医养结合

一、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同合作

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 治未病 和养生保健优势。不断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通过建立医疗养老联合体、签订机构间协议合作机制或老年居民契约服务关系等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服务需求设置老年养护、临终关怀床位或转型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研究制订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二、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养老服务业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养生保健等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将健康管理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和社区(乡镇)日间照料机构、养老机构中。推动开展远程服务和移动医疗,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及方式,做好上门巡诊、居家护理等健康养老延伸服务。

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做好健康养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对辖区内养老机构、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建立健全健康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健康档案信息动态管理和健康小屋建设,做好老年人免费体检、保健咨询、健康指标监测和信息管理等服务。对有意愿的老年人建立契约服务关系,推行签约服务。引导签约老年人优先利用家庭医生诊疗服务。不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与医疗保障相结合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第六节 三医联动

坚持医保、医药、医疗 三医联动 ,确保医疗服务的可负担性、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方便群众就医,减轻看病用药负担,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实现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破除逐利性,破除以药补医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的准入、监管、生产供应、流通、价格管理、采购、配送、使用流通和价格改革,保障质量和供应,降低虚高药价,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努力减轻群众看病负担。

持续推进以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为主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鼓励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多种形式医疗保险为补充的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筑牢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安全网。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保支付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疗费用的制约作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实施保障与监督评价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

医疗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计生事业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制定、实施工作的领导,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问责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责任

省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制订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市(地),组织各市(地)编制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并根据人口分布、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交通状况等重点规划设置各类省办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纳入所在市(地)区域医疗卫生规划。

市级政府负责研究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要重点规划市办及以下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将床位配置标准细化到各县(市、区),按照属地化原则,对本市(地)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县级政府应当按照所在市(地)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编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辖区内县办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计生、发改、财政、住建、人社、编制和中医药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推进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工作。在卫生计生方面,要制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在发展改革方面,要依据规划对新改扩建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管理;在财政方面,要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落实相关经费;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要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用地;在机构编制方面,要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统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在社会保障方面,要加快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其他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节 创新体制机制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医疗卫生规划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本规划主要内容是医疗卫生资源配置, 十三五 期间深化医改的总体部署将由医改规划作出安排,在实施推进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明确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切实落实对公立和社会办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政策。合理划分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医疗卫生投入责任。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新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合理的补偿机制、科学的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实行医药分开。加快建立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建立更加合理的医保付费机制。加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

第三节 加大资源调整力度

按照严格规划增量、科学调整存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区域内公立医院的数量和布局,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公立医院布局和结构的优化调整。合理把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设备配置,禁止举债建设和装备。对新建城区、郊区、卫星城区等薄弱区域,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建设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要重点加强中医、儿科、妇产、精神卫生、传染病、老年护理、口腔、康复等薄弱领域服务能力建设。优先加强县办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县域医疗能力和水平。支持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的支持力度。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相关设施的配套。公立医院资源过剩的地区,要优化结构和布局,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选择部分单体规模过大的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医院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的公立医院开展拆分试点。第四节强化监督评价

一、规范规划编制流程

各地在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工作中,要根据群众健康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目标。要综合考虑包括军队医疗机构在内的各方医疗资源,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做好与本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防卫生动员需求等的衔接,合理控制资源总量标准及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各地可以在 强基层 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对不同级别、类型机构床位的比例关系进行适当调整。各市(地)区域医疗卫生规划起草和论证完成后,须经省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区域医疗卫生规划的周期一般为5年。

二、严格实施规划

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将纳入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提条件。所有新增医疗卫生资源,特别是公立医院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规模的扩大、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无论何种资金渠道,必须按照区域医疗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严格管理。对严重超出规定床位数标准、未经批准开展项目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公立医院,要进行通报批评,暂停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等级评审等审批和财政资金安排。

三、建立监督评价机制 各地政府要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价,建立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和资源配置监督评价机制,成立专门的评价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评价过程中要实行公开评议、公平竞争,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规范、管理和保障区域医疗卫生规划的有效实施。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规划实施进度和效果评价,必要时开展联合督查,以推动规划落实,实现医疗卫生资源有序发展、合理配置、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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