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6号)和《关于做好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4号)文件要求,结合邹城实际,制定我市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报评估工作方案。
一、申报
(一)申报时间
7月2日至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受理范围和地点
1、受理范围: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经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
2、地点:各镇街医保工作机构
各类医药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向所在辖区镇街医保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报条件
申请综合定点、门诊定点和零售药店定点的条件分别按《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6号)要求办理。
(四)申报材料
申请综合定点、门诊定点和零售药店定点的医药机构,分别按《关于做好度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济社保发〔〕4号)要求提供。
济社保发〔〕4号文件和济人社发〔〕6号文件见邮箱zcsybj108@;密码:5113898。
二、评估
(一)评估时间
7月22日至7月28日。
(二)材料审核
重点审核医药机构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三)现场评估
1、市医保局联合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联合评估组,对申请综合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
2、镇街医保工作机构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抽调相关专家组成联合评估组,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卫生室(门诊部)和零售药店进行评估。各镇街成立的评估组人员名单要于7月16日前向医保局备案。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评估内容和评估量化标准,分专业评估小组进行评估,现场评估量化打分。评估结果由相关专家签字,镇街医保工作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政务中心108办公室。市医保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镇街的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对复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
三、定点确认
(一)公示时间
8月1日——8月7日。
(二)市医保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医药服务资源合理配置、服务能力和特色、医疗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以及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将评估量化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医药机构纳入定点,并通过市医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周,期满无异议的,属于综合性医疗机构的由市医保局直接签订服务协议;属于其他医药机构的,由所在镇街医保工作机构汇总后,由市医保局与其集中签订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济宁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本年度不再组织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各镇街医保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工作,切实明确服务协议在规范医疗保险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考核中的重要作用,要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市场监督管理所、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服务中心)按实施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二)认真组织,稳步实施,按时完成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评估工作。各镇街医保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医疗保险有关文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估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度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和服务协议签订工作,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三)严格审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倒追机制。市医保局,各镇街医保管理机构在医药机构医保定点评估工作中要强化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医药机构做出现场评估量化得分。对工作中审查不严,医药机构实际情况与评估量化得分不符的,一经查实,严格落实责任倒查机制,依据部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