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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监测 医疗救治应急方

时间:2021-04-25 15: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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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监测 医疗救治应急方

一、目的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规范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尚未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持续社区传播疫情时的防控工作。本方案将根据疫情形势的变化和评估结果,及时更新。

三、防控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县卫健局在县政府领导下,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指导、及时救治”的工作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完相关工作和技术方案等,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县卫健局负疫情防控的总体指导工作,落实防控资金和物资。

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和评估,进行监测资料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开展现场调查、实验室检测和专业技术培训;开展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风险沟通。

各医疗机构负责病例的发现、报告、隔离、诊断、救治和临床管理,开展标本采集工作,并对本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培训。

(二)病例监测、发现和报告

各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按照《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附件2)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1.病例监测和发现。各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选择上述相应类别,并且在备注栏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县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中心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三)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控中心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国家卫建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四)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疾控中心尽快将标本送至市疾控中心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见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肺泡灌洗液)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的要求执行。

(五)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观察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观察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例可以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六)密切接触者的追旅和管理

由县卫健局组织、协调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观察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见国家卫健委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以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七)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九)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县疾控中心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按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

附件2

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监测方案

为及时发现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效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特制定本监测方案。

一、目的

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和聚集性病例的监测和报告。

二、病例定义

(一)观察病例

同时符合以下2条:

1.流行病学史:发病前两周内有武汉市旅行史,或武汉市相关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2.临床表现:

(1)发热;(2)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3)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4)经规范抗菌药物治疗3天(参照中华医学会呼吸病学分会颁布的《中国成人社区获得性肺炎诊断和治疗指南(版》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诊疗规范(版》),病情无明显改善或进行性加重。

(二)确诊病例

符合观察病例定义,采集痰液、咽拭子等呼吸道标本行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三)聚集性病例

疑似聚集性病例是指两周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一个社区等)发现1例确诊病例,并同时发现1例及以上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

在上述情形下,发现2例确诊病例,且病例间可能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暴露而感染的可能性,判定为聚集性病例。

三、工作内容

(一)病例发现与报告

各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观察病例定义的患者时,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于24小时内将填写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疾控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网络直报病种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观察病例”类型上报。病例确诊后,病例报告单位应及时将病例订正为“实验室确诊例”。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由县疾控机构进行订正。

通过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过程中,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病例,经采样检测后,如确诊为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病例,县疾控中心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在进行报告时,选择“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以“实验室确诊病例”类型上报,并在备注栏中注明“非肺炎病例”。

若该病例为全县首例确诊病例,县疾控中心还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可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当发现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后,县疾控中心应立即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可先选择“未分级”。在卫生健康部门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事件定级后,对事件级别进行相应调整。

(二)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控中心接到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观察病例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完成个案调查,并及时进行密切接触者登记。调查时重点了解病例发病前14天的流行病学史,主要包括:类似病例接触史,各类市场活动史,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暴露史等内容。

县疾控中心应及时将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及相关工作建议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机构。

(三)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收治观察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通知县疾控中心尽快将标本送至市疾控中心进行相关病原排查检测。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鼻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肺泡灌洗液)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的要求执行。

(四)病例诊断

若发生的病例为我省首例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须待中国疾控中心实验室复核后,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省级专家组,结合病例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等做出诊断。

若发生的病例非我省首例,诊断程序和规则以省卫健委的发布为准。

附件3

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

应急预案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条不紊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提高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一、目标

通过实施本方案,有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原则

医疗救治应遵循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集中收治的原则。

三、建立组织机构

县卫健局组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医疗救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制定,救治工作的指挥、协调,各种医疗资源的调配;医疗救治专家组由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负责辖区医疗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确定定点医院

1.县人民医院为县级定点医院,负责集中收治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县人民医院要准备充足的病房,做好疑似或确诊病例的收治准备。收治病房须配备有视频、传真、电话等通讯实施,确保不将病区资料带出病区外。

2.县人民医院要成立由相应专业专家所组成的诊疗专家组,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要组织人员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该疾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切实做好设备、设施和药品、耗材、防护用品等医疗物资的储备工作。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各级各类社会办医机构也要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医务人员培训

县卫健局和各医疗机构要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早期识别、重症与危重症救治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死亡。培训要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试行)》为主要内容。

六、加强预检分诊和规范发热门诊

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并立即启用。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发热门诊和观察室要在独立区域设置,应有明显标识,保持良好通风、落实消毒隔离措施,防止人流、物流交叉,切实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发热门诊要配备有临床经验的、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务人员,同时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做好个人防护。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病例发现、报告和处置。

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及时联系并用专用车辆转诊至定点医院,同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不得私自留诊或拒诊。定点医院要确保转诊病人的“绿色通道”畅通。

七、规范处置

1.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空等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分析、排查和报告工作。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要仔细询问流行病史,高度重视来自武汉等已有确证病例地区的不明原因发热、肺炎、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降低或正常、规范抗菌药物治疗无效的就诊患者,要增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排查,并采取科学、有效救治措施。同时,各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的标本采集和送当地国家流感监测网络实验室检测工作。

2.各医疗机构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后,要及时采取隔离、救治措施,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下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要求,规范开展临床诊疗工作,切实落实首诊负责制。必要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将疑似或确诊病例转运至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要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原则,积极救治疑似或确诊病例。

八、病例转运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人民医院(急救站)负责。县人民医院(急救站)要制定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转运方案,要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及时、科学、规范洗消,工作人员按规定防护,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并及时报县卫健局。县人民医院(急救站)至少准备1辆转运车负责转运病例。

九、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下发的《院感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做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十、救治物资贮备

县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应做好呼吸机、救护车、监护设备、设施和药品、耗材、防护用品等医疗物资的维护和储备工作。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医疗救治应对措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确保医疗救治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医疗救治措施按时落实到位。县卫健局将组织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辖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救治应急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的医疗救治应急机制。

十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设规范

(一)预检分诊点设置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检分诊点,不得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点。

2.预检分诊点一般设立在门诊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

3.预检分诊点要备有发热病人用的口罩、体温表、流水洗手设施或手消毒液、预检分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承担预检分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按一般防护着装,即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医用口罩,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5.经预检查出的发热病人,应由预检分诊处的工作人员陪送到发热门诊,预检人员发现异常或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

6.预检分诊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晚间预检分诊可设在急诊,但应设有醒目标识)。

(二)发热门诊设置

1.发热门诊要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要设立醒目的标识;有备用诊室:设隔离卫生间;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城完成:设立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城,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设置隔离留观室;本辖区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发热门(急)诊承担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按一级防护着装,进入隔离留观室按二级防护着装。

2.隔离观察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3.建立接诊病人登记本。内容包括:接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诊断、患者去向及接诊医生签名。

4.建立终末消毒登记本。内容包括: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及使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后有实施消毒人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5.发热门诊(室)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三)定点救治医院隔离病区及负压病房设置

隔离病区设置规范:

1.通风良好,与其他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布局合理,分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三区无交叉;在清洁区和潜在污染区、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之间应当分别设立缓冲带或者缓冲间,并有实际的隔离屏障(如隔离门)。

3.三区之间使用颜色区分,清洁区划蓝色线,潜在污染区划黄色线,污染区划红色线,以警示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置于不同区域,医务人员在不同区城穿戴和脱摘相应的防护用品。

4.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患者专用通道。医务人员办公室与隔离病房有一定距离,无交叉。

5.隔离病房应设有专用的卫生间、洗手池。房内放置免触式医疗废物容器及利器盒。医疗设备、器械(如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实行专人专用。用于其他患者前应当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设置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尽量减少进入隔离病房的医务人员数量。

6.收治重症患者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应当设在隔离区。

7.医务人员按二级防护着装,即戴医用防护口罩,穿工作服、隔离衣或防护服、鞋套,戴手套、工作帽、护目镜或防护面罩。实施可引发气溶胶操作的医务人员采用三级防护,即除二级防护外,应当加戴面罩或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8.患者戴外科口罩,仅限于病房内活动,尽量减少患者携带个人物品,餐具、杯子等日用品应置于患者伸手可及之处。

9.隔离病房门必须随时保持关闭,隔离病房门口放置速干手消毒剂,并放置有盖容器,收集需要消毒的物品并设专用工作车或者工作台,放置个人防护用品。

10.可疑患者单间隔离。确诊患者可多人置于同一消房。床间距 1米。

11.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原则上不探视,若患者病情危重必须探视时,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负压病房设置:

已建立负压病房的医院可以采取房间隔离,具体要求包括:

1.整个病区空气的流向为从办公区→走廊→缓冲间→隔离病房,保证病区通风良好。

2.将隔离病房视为污染区,隔离病房外的走廊与患者房间之间设立缓冲间,防护用品置于缓冲间内。

3.医务人员进入隔离病房前,在缓冲间内穿戴防护用品,离开隔离病房时,在缓冲间脱摘防护用品。

4.患者的一切诊疗护理工作和患者的生活活动均在病室内完成。

十三、院感防控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一)院感防控

1.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特别是收治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病例的医疗机构,要注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降低院内传播的风险。

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标准防护和加强防护的原则,根据其传播途径采取飞沫隔离、空气隔离和接触隔离。

(1)医务人员使用的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每次接触患者前后应当严格遵循《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及时正确进行手卫生。

(3)医务人员进入或离开隔离病房时,应当遵循《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4)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感染风险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①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呕吐物及污染物品时应当戴清洁手套,脱手套后洗手。

②可能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物质喷溅时,应当戴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防护面屏)、穿隔离衣。

③进行气管插管等有创操作时,应当戴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穿防渗隔离衣。

④当口罩、护目镜、隔离衣等防护用品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污染时,应及时更换。

3.病情允许时,患者应当戴外科口罩;培训患者在咳嗽或者打喷嚏时用纸巾遮掩口鼻, 在接触呼吸道分泌物后应当使用流动水洗手,手上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可使用快速手消毒制进行卫生手消毒;限制患者探视或陪护,减少院内交差感染。

4.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

5.在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6.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务人员的工作,避免过度劳累,并及时对其健康情况进行监测,注意监测医务人员体温和呼吸系统症状。

(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要求

依据国家卫生行业标准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313-《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医务人员在开展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等感染性疾病诊疗等活动时要做好职业防护工作,主要要求如下:

手卫生:

1.医疗机构应设置与诊疗工作相匹配的流动水洗手和卫生手消毒设施,并方便医务人员使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诊疗区城均宜配备非手触式水龙头,配备暖手器或一次性使用擦手纸巾。

2.洗手与卫生手消毒指征

(1)下列情况医务人员应洗手和/或便用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a)接触患者前。

b)清洁、无菌操作前,包括进行侵入性操作前.

c)暴露患者体液风险后,包括接触患者黏膜、破损皮肤或伤口、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伤口敷料等之后。

d)接触患者后。

e)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后,包括接触患者周围的医疗相关器械、用具等物体表面后.

(2)下列情况应洗手:

a)当手部有血液或其他体液等肉眼可见的污染时。

b)可能接触艰难梭菌、肠道病毒等对速干手消毒剂不敏感的病原微生物时。

(3)手部没有肉眼可见污染时,宜使用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4)下列情况时医务人员应先洗手,然后进行卫生手消毒:

a)接触传染病患者的血液、体液和分泌物以及被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后。

b)直接为传染病患者进行检查、治疗、护理或处理传染患者污物之后。

3.医务人员洗手方法

严格按《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规定的“六步洗手法”执行。

4.手消毒剂选择

卫生手消毒时首选速干手消毒剂,过敏人群可选用其他手消毒剂;针对某些对乙醇不敏感的肠道病毒感染时,应选择其他有效的手消毒剂,如碘伏消毒液等。

5.注意事项

戴手套不能代替手卫生,摘手套后应进行手卫生。

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与穿戴:

1.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医疗机构相关科室(部门)应按规定配备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外科口罩、防护眼镜(防雾型),工作服(白大褂)、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一次性鞋套和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等。

2.个人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1)医务人员在预检分诊处和感染性疾病科门诊从事一般性诊疗活动时要求采取一级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外科口罩和工作服(白大褂),必要时戴一次性乳胶手套。

(2)医务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门诊患者留观室和感染性疾病科病区患者病房从事诊疗活动时要求采取二级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防护眼镜(防雾型)、医用防护口軍(N95)、防护服或工作服(白大褂)外套一次性防护服和一次性乳胶手套,必要时穿一次性鞋套。

(3)医务人员在感染性疾病科病区为患者实施吸痰、呼吸道采样,气管插管和气管切开等有可能发生感者呼吸道分泌物、体内物质的喷射或飞溅的工作时要求采取三级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医用防护口果(N95 )、防护服或工作服(白大街)外套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乳胶手套和/或一次性鞋套。

3.注意事项

(1)检验人员在给缓则采样时一般可选择戴双层手套; 消毒人员在进行消毒时应使用橡胶手套,必要时穿长简胶鞋。戴手套前应检查手套是否有破损。

(2)戴口罩时应注意检查其佩戴时的严密性。

(3)佩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或正压式头套时可无需戴防护眼镜(防雾型)和医用防护口罩(N95)。

富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富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监测 医疗救治应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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