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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时间:2020-07-04 2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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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职业病防治规划

(-)

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涉及行业和领域广,防治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密切相关,是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当前,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面临“防、治、保”等方面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我市的职业病主要分布在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畜牧加工、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制造业等行业。1986年至共诊断职业病2753例,其中尘肺病2558例,占92.92%;职业性传染病170例(职业性森林脑炎1例,职业性布鲁氏菌病169例),占6.18%;慢性职业中毒23例,占0.83%;职业性噪声聋2例,占0.07%。二是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投入不足,劳动者缺乏必要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三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基层监管和防治力量薄弱,对危害信息掌握不全,对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四是返乡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还存在较多问题;五是新的职业病危害问题不容忽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随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广泛应用而不断出现,对防治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健康呼和浩特建设规划要求,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全面推进健康呼和浩特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防治。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的同时必须管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用人单位诚信体系。

(二)坚持源头治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场所条件,从源头防控职业病危害。

(三)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更加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切实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劳动者个体防护意识,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

四、工作目标

到,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下降,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得到有效控制。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

(二)基本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

建立健全市、旗县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我市至少有9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每个旗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能力。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三)不断提高职业病监测能力

健全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旗县区覆盖率达到90%。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0%,提升职业病报告质量。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四)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80%以上,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1. 落实和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督促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建立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推动企业依法设立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做好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申报、危害因素告知、日常监测、定期报告和防护保障的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2. 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制度,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按要求在作业场所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配置个人防护用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能力。

3. 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做好职业病诊断及病人救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二)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

1. 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开展对煤工尘肺、矽肺、噪声聋、布鲁氏菌病、苯中毒、锰中毒、铅中毒及电焊烟尘、紫外辐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及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重大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及时发布预警。

2. 健全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等职业病防治网络。依托自治区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相关方面的指导工作。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制定职业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基层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综合性医院的技术优势,使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院通过资质认定后能够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严格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准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3. 推进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报告制度,以职业病报告为基础,及时收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重点职业病监测等相关动态信息。推动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统一数据规范与管理,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建立健全基于职业病防治信息的统计制度,为制定我市职业病防治长远规划提供基础数据。

4. 加强监管体系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监管职责,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加强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培训,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和交通工具,改善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对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 尘肺病防治。以煤矿、矿山等矽肺、煤工尘肺危害突出的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治理专项整治行动,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粉尘危害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并依法关闭粉尘危害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不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煤窑、小冶炼及小陶瓷。

2. 重大职业中毒防治。重点加强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及苯中毒、铅中毒的防治。开展有毒物质生产和使用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普查,采取综合防控措施,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发生。

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监管,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防治。重点加强布鲁氏菌病的防治,强化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牧场病畜的监测和淘汰,做到布鲁氏菌病预防关口前移。落实布鲁氏菌病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使布鲁氏菌病得到有效控制。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加强对全市各级各类企业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用人单位责任,积极推进接害作业企业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深入地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防治基本知识,积极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要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办法,将职业病防治指标、主要任务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价。实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落实部门职责,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用人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和劳动者等多方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支持重点职业病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旗县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负责指导旗县区民政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的拨付和资金监管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病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工作。

市农牧业局:负责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工作,发生畜间暴发布鲁氏菌病时,及时通报疫情信息并协同相关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专项调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管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监管力度

根据我市职业病危害的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四)加大经费投入

各旗县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形势,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使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工艺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各旗县区要强化职业病防治和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重点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职业病科等梯队建设,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能力。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多、危害程度严重的用人单位,要强化专(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储备。加大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七、督导与评估

市卫生计生、安全监管等部门要适时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研究本地区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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