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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12-24 09: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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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 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的通知》(苏农计〔〕105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农民合作社指导处,联系人:杨以飞,电话:025-86220355。

附件: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管理,强化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主体,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和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 农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 的通知》(苏农计〔〕10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项目(以下简称 专项项目 )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服务成员能力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项目的实施,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各项要求,符合公共财政资金对农业的补贴政策,重点扶持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组织化程度,推进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条专项项目管理职责

(一)省农委农经业务部门职责

1、负责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指导、规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争取增加对专项项目的省级财政投入;

2、编制专项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累计工商登记成员数等指标,拟定扶持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项目控制个数;

3、组织对各地上报的立项项目进行审核,提出立项扶持意见;

4、组织开展专项项目的绩效考核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组织专项项目的验收,做好专项项目的检查督查等工作。

(二)省辖市农经主管部门职责

1、制订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争取增加专项项目的市级财政投入;选定并推荐列入省级扶持专项项目;

2、负责所辖县(市、区)专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实施后的绩效评价,及时向省报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抽查、抽验、抽审等工作;

3、接受省农委委托对所辖县(市、区)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专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委;

(三)县(市、区)农经主管部门职责

1、制订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扶持政策,争取增加专项项目的本级财政投入;选定并推荐专项项目列入省、市级扶持;

2、及时下达专项项目计划,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实施;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确保项目进度;

3、指导辖区内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审核项目资金报账,确保专款专用;

4、接受省农委委托对辖区内省级财政投资50万元以下专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市备案;

5、负责辖区内专项项目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价,及时向省、市报送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项目抽查、抽验和抽审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专项项目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系经向社会公示无异义,被市、县农经主管部门列入政府优先扶持合作社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扶持的专项项目涵盖粮棉油、畜禽、蔬菜园艺、林业(花卉苗木)、水产、农地、社区、农机、供销、用水者协会等各类合作组织。

申报培训辅导交流项目的市、县(市、区)农经主管部门,应当具备较好的培训辅导交流工作基础、建立辅导员制度、制定并实施培训辅导交流计划。

第六条扶持重点和环节。重点扶持 五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地、社区股份合作社)示范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销售合作联社等。扶持环节包括:生产服务能力建设、加工服务能力建设、销售服务能力建设、农产品质量建设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指导、辅导以及组织合作社辅导员、理事长对外开展交流活动。

各县(市、区)必须紧扣扶持重点和环节确定扶持项目,对工商资本从事种养基地建设等项目不给予扶持。

第七条各县(市、区)农经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在严密组织评审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项目。其中,县(市)将项目相关材料及评审意见在报省的同时,抄报省辖市农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市辖区项目相关材料及评审意见由省辖市汇总审核后报省。省农委会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专项项目进行审核、确认,并下达项目资金。如果项目申报不符合指南要求,省里将酌情扣减项目数量,相应节余指标由省调剂安排。

第八条专项项目申报材料

除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外,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章程,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成员出资清单及成员花名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上一年财务报表、成员盈余分配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当年政府优先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首页及本合作社名单所在页,为申报专项项目而召开的成员(代表)大会记录,《专项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

申报市、县辅导培训项目的,要根据当年辅导培训重点,制定并报送培训项目计划。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专项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日常管理、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市、县(市、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县(市)将项目实施方案汇总后及时报省、市级农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市辖区项目实施方案由省辖市汇总后及时报省农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

(一)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 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专项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县(市、区)农经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二)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订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平均量化给每一个成员,并计入成员账户。要向全体合作社成员公开、公告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成员的监督。

(三)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专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一)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实施方案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并及时向县(市、区)级农经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级农经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申请验收必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资金管理台帐,以及项目实施绩效分析评价报告。

(二)项目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对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写出验收报告。在验收的基础上,县(市)、市辖区由省辖市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合作社项目实施总结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报告上报省农委、省财政厅各1份。

(三)在县(市、区)级项目初验的基础上,省农委、省财政厅委托省辖市农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复验,省里按照一定比例组织抽查验收及绩效考评。初验、复验、抽查验收情况及绩效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挂钩。

第十二条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移用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情节轻微的,责令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除收回所补资金外,五年内禁止该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该项目资金,削减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30%的项目,并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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