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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潍东方: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付

时间:2018-10-25 20: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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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潍东方: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付

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政

项目建设债券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由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4

月12日发行的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4月12日开始支付自4月12日

至4月11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

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

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银行间简称“债”,代码:1180077;交易所简称

“”,代码:122820。

3、 发行人: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4、 发行总额和期限:发行总额为人民币5亿元。7年期,同时附加债券存续期

第5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

[]688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券。

7、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本期

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97%,在债券存续期前5年固定不变;在第5年末,发

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

存续期前5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发

行人已于进行了回售,利率未作调整仍为6.97%,在债券存续期后2

年固定不变。)

8、计息期限:自4月12日起至4月11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

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4月12日至4月

11日止。

9、付息日:至每年的4月12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4月12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上市时间和地点: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4

月26日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次还本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4月12日至4月11日,逾期部分不另计

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6.97%。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4月9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

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付资金发放日:4月12日。

5、兑付停牌日:4月10日。

6、摘牌日:4月12日。

三、 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

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

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

金的,发行人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

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

的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

该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

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国税函[]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3号)以及1月23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

1、 发行人: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699号创新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石可法

联系人:谭朋

联系电话:0536-8885390

邮政编码:261205

2、 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李俏秾

联系电话:010-85127963

邮政编码:100005

3、 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骆晶、李振铎

联系电话:010-88170742、010-88170208

邮政编码:10003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公告]11潍东方:潍坊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市政项目建设债券付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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