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公职人员酒驾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5月15日,被告人韩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乌丹镇古城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全宁路交叉路口西侧时,与前方同向停驶金某的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检测,被告人韩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29.6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部门认定,韩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中,韩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做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但却违法醉酒驾车,不仅给他人造成损失,还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有负党和国家的培养,今后将痛改前非,做遵纪守法公民。
来源: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责编:赵鹏飞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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