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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周】 做好手机安全 给个人隐私上把锁!

时间:2020-04-21 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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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周】 做好手机安全 给个人隐私上把锁!

手机安全需做到:

1.不要把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放在一起;

2.保持设置手机开机密码的习惯;

3.更换手机号前,在微信设置解除捆绑;

4.手机丢失,第一时间打电话给银行和第三方支付供应商冻结相关业务。

微信里这些开关,关掉!

1.微信“附近的人”功能可定位你的位置,依次点击“设置一通用一功能一附近的人”, 选择“清空并停用”,必要时可重新开启;

2.在微信“隐私”选项中关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

3.在微信“隐私”中关闭“通过QQ好友搜索到我”和“可通过手机号搜索到我”。

被索要微信二维码,不要给!

有人佯装手机刷机,要求对方发送手机号与验证码给他,以通过好友验证,如果发送验证码,微信可能立马会被盗!一旦中招,可能波及到很多人!

iphone 别记录我常去哪!

iPhone手机中,有“常去地点”功能,可用地图显示机主经常去的位置。不想让人知道?关闭此功能可以依次点击“设置一隐私一定位服务一系统服务一常去地点”,关闭该选项即可。

13:34

手机丢了,这些事立刻做!

1.致电运营商挂失手机号:

中国电信:10000

中国移动:1O086

中国联通:10010

并到运营商处补办手机卡

2.致电银行冻结手机网银:

工商银行 95588

中信银行 95558

农业银行 95599

光大银行 95595

中国银行 95566

民生银行 95568

建设银行 95533

广发银行 95508

交通银行 95559

浦发银行 95528

招商银行 95555

华夏银行 95577

3.解除支付宝绑定:95188

4.解除微信绑定:

手机丢弃前必须做到:

1.将手机恢复出厂设置或格式化,再存入一些其它无关紧要的内容,将手机的存储空间占满。重复几次后,原有数据很难被恢复;

2.将手机卖给相对正规的厂家,或参加官方的以旧换新活动;

3.不要将手机作为一般的生活垃圾扔掉。

手机号注销前要做到:

1.将U盾、网银、手机银行、短信通知等银行卡业务解绑;

2.将证券、基金账户等金融业务解绑;

3.将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解绑;

4.及时变更微信、微博、QQ等服务的关联电话;

一定要完成所有业务解绑后再销号!

孩子信息要保密!

有些家长爱在社交网络发孩子的照片,会提到孩子的名字、学校,图片也可能透露不少居住小区的线索。根据这些信息很容易汇总出孩子的名字、家庭住址、学校,可能会让孩子有潜在的安全风险。

网上测试要当心!

“测测你的心理年龄”、“测测你前世是谁”、“测测你的出轨概率”等测试时输入的姓名、生日、手机号码等,会被存入后台,对其梳理,有可能拼凑出完整个人信息。小心!

安装软件少“允许”!

手机安装游戏等软件时,常被要求“使用你的位置”,一旦点击“好”,这些应用便可扫描并把手机信息上传到互联网云服务器,一旦资料泄露,别人就可能知道您的位置、跟谁通话,玩啥游戏。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点

(一)网上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二)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四)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 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六)网上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 四 ) 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七)现行《刑法》中,专门规定了哪两个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罪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八)利用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行为在《刑法》中如何定罪?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犯罪侵害客体比较广泛,包括公司财产或国家秘密的拥有权等。

(九)禁止从事哪些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投诉举报

1、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邮箱:jubao@;

2、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电话:12377;

3、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址:;

4、中国网信网微信公众号客户电话:010-88050668。

来源:网络安全知识普及公众号

监制:宁 杰 审核:吴 谦 编辑:赵兴民 杨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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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安全宣传周】 做好手机安全,给个人隐私上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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