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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农粮

时间:2022-08-27 23: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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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农粮

各县(市、区)粮食流通服务中心,章贡区农业和粮食局,各有关单位:

全市早稻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保障早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现将《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监督检查贯彻早稻收购工作始终,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切实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机构要创新检查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严格开展检查。市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对部分县(市、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案件查处情况,自8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电子版报送相关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至市局监督检查科邮箱:,并于10月10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

7月31日

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赣粮检〔〕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粮食局:

我省早稻收购工作已全面展开。为保障早稻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99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从事早稻收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食企业、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以及粮食经纪人。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

二、检查时间

自7月2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三、检查重点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对政策性收购的检查,要尽早谋划部署。各地要将各类粮食收购主体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江西省粮食收购工作纪律》情况和早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的重点是:

(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无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检查粮油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相关收购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短斤少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要抓住关键环节进行精准监管,对中储粮直属企业在近年的托市收购中,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行“委托之实”等执行政策不规范的问题,与委托或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和顺畅出库等问题进行全面摸排检查,及时化解风险,防止久拖不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有关企业是否按当地政府的要求组织收购,特别是对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是否按当地政府有关要求处置和监管,严防流入口粮市场。

(二)市场化收购情况。对于市场化收购行为,要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资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兑付售粮款等情况。对短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困难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通过严格监管,切实保护广大种粮农民利益,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

(三)案件受理查办情况。检查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以及受理、查办举报反映涉粮问题情况。是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检查,受理举报案件是否有登记、有查办、有结果、有反馈。行政处罚是否按要求进行公示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做好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强化粮食收购市场监管,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各地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监督检查贯穿早稻收购工作始终,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大收购检查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切实维护好早稻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收购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认真履行收购监管职责,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成效。各地要按照“四个共同”机制要求,加强与财政、农发行、中储粮落实好国家收储政策。各地要通过有关媒体主动做好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宣传,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售粮农民和社会监督。

(二)切实保证政策执行到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粮油进行全面检查,督促收储企业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和相关收购工作纪律,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认真落实国家收储政策,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同时,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储粮安全,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加大对储粮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做到尽早预防、发现和排除各类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霉粮坏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三)严格依规开展检查。各地要创新检查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尤其对粮食企业经营诚信评价C级及以下的粮食收购企业,要加大检查频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方式,严格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生的问题,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重大典型案件省局将组织直接查处,其他举报案件原则上由设区市粮食局组织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执行早稻收购政策打折扣,特别是“打白条”、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坑农害农以及“以陈顶新”“先收后转”“低收高转”“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和司法机关处理。要与工商、质监、食药监和价格等部门做好沟通、协调,齐心协力,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四)加强层级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一线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不出现“卖粮难”。对因督促检查工作不力导致早稻收购出现重大问题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设区市粮食局要加强督导,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省局将加强巡查,并对有关市、县(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上报本辖区内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粮食局每月10日前报送相关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0月15日前报送本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重大问题随时上报。

附件:1.江西省早稻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2.江西省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江西省粮食局

7月24日

关于转发《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开展早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赣市农粮监检﹝﹞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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