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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2号)

时间:2023-06-25 18: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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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12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和安排,现就全市餐饮环节加强疫情防控有关事宜及要求公告如下。

一、合理处置储备原料。对于因消费者退改 年夜饭 消费而大量积余的原料及自制成食品,在严格储存条件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在餐厅直接销售。对未按规定储存的或已经霉变、变质的原料和成品按有关规定销毁。

二、规范原料采购管理。严格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验收等管理制度。在疫情未解除期间,严禁从外埠疫区采购食品原料,严禁采购外埠疫区生产的食品原料。禁止采购、经营野生动物。

三、严格返并人员管理。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晨检制度,每天检测并记录所有人员体温,对外出返并人员加强观察期管理,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人员及时送发热门诊检査治疗。

四、加强餐具消毒管理。严格落实餐饮具消毒管理制度,所有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并密闭存放。对只清洗不消毒或消毒不到位的情况,一经发现,直接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处罚。

五、严格场所消毒管理。对后厨及就餐场所进行彻底的清洁和严格的集中消毒,保持良好通风。不得在餐饮经营场所圈养、宰杀活禽。

六、严防风险诚信经营。严格落实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诚信经营,不得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影响市场消费。不得承办大型集体聚餐活动。

七、加强监管严惩违法。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监督餐饮单位规范经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严肃査处以次充好、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优化服务,指导餐佽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共防疫情,共渡难关,不得强制关停餐饮单位。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至疫情解除前有效。

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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