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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河滨路文英正盗窃罪案警示录(转载)

时间:2019-10-01 16: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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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河滨路文英正盗窃罪案警示录(转载)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英正,男,1974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河滨路33号,捕前暂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天堂联营煤矿民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5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第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英正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文英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3月3日晚24时许,被告人文英正伙同“文正埙”(在逃)在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天堂联营煤矿民工宿舍里商量去盗窃财物。商量好后两人携带起子和扳手等作案工具,窜至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下鲁塘村一栋两层楼的民房前,两人先将该民房一楼大门边的防盗窗用扳手和起子取掉,然后由被告人文英正在民房外望风,文正埙则窜至屋内,将一台42寸液晶电视盗出递给被告人文英正,尔后文正埙又窜进一楼卧室继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1000元及康佳牌蓝极星KP401型手机、CECT牌L300型手机各1台。文正埙正在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何四波夫妇察觉,文正埙便与被告人文英正抬着盗得的电视机逃至天堂联营煤矿的民宿舍内。

被告人文英正共分得赃款500元,后文正埙销赃后又分给其5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海信TLM42E58P型液晶电视价值4930元,被盗康佳牌蓝极星KP401型手机价值640元,CECT牌L300型手机价值3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被盗海信液晶电视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文英正及其家属积极主动地退还了赃款1980元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英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雷桂青、谭加其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辨认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领条、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英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英正在盗窃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文英正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给被害人,且缴纳了数额较大的罚金,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文英正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英正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5月13日起至9月12日止)。

二、没收被告人文英正的违法所得500元上缴国库(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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