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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亲生子女能得到父母的死亡赔偿金吗?

时间:2018-07-16 11: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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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亲生子女能得到父母的死亡赔偿金吗?

案例回顾

10月15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汽车在路口撞上一辆电动车,导致电动车车主范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半月后死亡。经交警认定,小汽车车主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范某某承担次要责任。人死不能复生,接下来就是死亡损失赔偿程序,然而这起简单的肇事事故,却因死亡赔偿分歧经历了原审调解、再审一审、再审二审,直到3月终审结束方才落下帷幕。

根据法律规定

自然人死亡以后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应由近亲属根据法律关系来分割

起初,范某某的儿子范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唐某某和保险公司赔偿范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73603元。经过调解,最终决定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范先生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由唐某某于一次性赔偿范先生各项损失5万元。

调解过后的,范先生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将损失赔偿金额更改为598660.8元,要求重新审理此案。此时,申请赔偿的人又多了一位范女士。原来,范先生是范某某第一段婚姻所生,范某某的第二段婚姻虽然也以离婚收场,但婚内还生有一女范女士。范女士尚未成年,她向法庭提出,第一次调解时遗漏了自己作为未成年子女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故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范先生却对这位同父异母妹妹的身份提出质疑。

法院查明,范某某曾与毕某某结婚,于1992年生下范先生,,范某某与毕某某离婚,范先生由母亲毕某某抚养。,范某某与鲍某某结婚,开启第二段婚姻,当年8月,女儿范女士出生。,范某某与鲍某某离婚,范女士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父亲范某某。11月,范某某又与鲍某某复婚,仅仅10天后,二人再度离婚,这一次,范女士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归母亲鲍某某。

此外,法院查明,范某某的父亲母亲均已死亡,也就是说,此时与范某某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只有范先生和范女士。根据法医鉴定结果,范先生与范某某具有学院关系,而范女士与范某某并无血缘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再审一审认为:子女是否享有对父母的继承权,自然血亲关系并不是必备的,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没有自然血亲关系也可以享有继承权。亲子关系鉴定书并不能否认范女士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力。

此次事故范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837491.53元(其中范女士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684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唐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确认唐某某承担60%的责任。另唐某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险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先行顺次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唐某某依比例承担。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

撤销先前的民事调解书,由范先生返还此前保险公司赔付的31万元和唐某某赔付的5万元。

由保险公司赔偿范先生以及范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68924元;由保险公司赔偿范女士被抚养人生活费41076元。

由唐某某赔偿范先生及范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35051.39元。

一审之后,范先生和唐某某均不服赔偿金额的认定,提出上诉。

范先生认为,范女士与父亲没有血缘关系,不应享有赔偿请求权;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负主要责任,应该以80%的比例来划分。唐某某则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责任过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针对这两个焦点,范女士出生于范某某和鲍某某婚姻存续期间,与范某某公共生活,受其抚养、教育10余年,父女之间已建立亲子之情,且范某某在生前并未对其与范女士的亲子关系提出异议或诉讼。因此,无论范女士是否与范某某、有生物学上关系,均应依法认定范女士是范某某之女,享有赔偿的权利。

关于责任比例的确定,法院认为,《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系地方性法规,对地方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按条例规定,唐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80%的责任。一审判决确定责任比例不当应以纠正。

因本案在调解时遗漏了当事人范女士,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权利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各项赔偿的计算时间均作了相应延长。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

由保险公司赔偿范先生、范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55232元;由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范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54,768元;由唐某某赔偿范先生及范女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264549.69元。

亲子关系是法律规定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人身法律关系,需要经由法定的主体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加以变更。婚姻关系解除后,即便是非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必然解除。除非当事人就亲自关系提出异议或者诉讼,否则其亲子关系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亲子鉴定对血缘关系的否定并不等于对法定亲子关系的否定。

亲子关系具有很强的隐私性和人身性,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非任何人都可提出,其主体是由法律加以合理限定的。本案中,范先生作为范女士同父异母的哥哥,他是无权对范女士和范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提出异议的。

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中院宣传处

原标题:《【以案释法】非亲生子女能得到父母的死亡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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