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淳安县检察院获悉,12月6日,该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淳安“1998·11·12”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徐某宏批准逮捕。
经依法查明:1998年11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徐某宏从淳安县千岛湖镇大露美容店将受害人宋某某(女,殁年18岁)带至淳安县千岛湖镇二轻招待所302房间内嫖宿,至12日凌晨,因琐事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并情绪失控,用枕巾闷宋某某口鼻,用手掐宋某某脖子,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徐某宏立即逃往杭州,后通过扒火车方式逃至广东省广州市,捡垃圾、睡桥底生活近两年,2001年到山东省枣庄市务工,到山东省临沂市偏远小镇和农村务工并生活至今。
11月26日,徐某宏在山东临沂市被抓获,12月2日,淳安县公安局以徐某宏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淳安县检察院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