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夫妻一方在外负债的问题,如果一方在外负债,另一方是否要承担呢?
比如说,李雷和韩梅梅是夫妻关系,李雷在外做生意,李雷从小茗处借了钱,需要韩梅梅承担债务吗?
这个其实不是一概而论了,需要区分各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李雷和韩梅梅双方共同签字或者李雷借款事后韩梅梅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李雷和韩梅梅一起偿还对小茗这笔债务。这也就要求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都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并按手印,即便一开始不能签字,后期催款的时候一般处于夫妻感情及对家庭的担当,另一方也不会否认,在催款的时候也要保留对方认可的证据。
第二种情况,如果李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李雷的借款是为了共同的付房租、房贷、车辆保养、为家人治病、孝敬老人、孩子上学等等这就是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负债,这类负债即便未经过韩梅梅同意,也是需要有李雷和韩梅梅共同偿还的。这个就要求债权人出借资金的时候最好要求在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即便这个借款可能会用于别处,可能有写明这个借款用途也会好一些,不过不是写了用于日常生活就是真的用于日常生活了,还有结合资金额度的大小、资金支付以及使用等情况整体判断。
第三种情况,李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小茗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小茗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就是针对一般借款额度比较大,明显超过了正常家庭的日常生活所需了,也没有李雷和韩梅梅共同的签字;这就要求小茗对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进行举证,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小茗的手中,如果小茗有录音或者其他资料证明是李雷和韩梅梅共同借款或者是该笔借款用于了帮助李雷及韩梅梅共同的房屋还贷,或者是用于了李雷及韩美美共同开设的公司等情况;有了这些证据,就会要求李雷和韩梅梅共同承担的。即便是李雷和韩梅梅离婚,也需要继续承担还款责任啊。
从以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法律是既保护债权人和合法权利,也为了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债务。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很多离婚案件中一方虚构巨额债务,转移资产或者损害另外一方的利益。
从以上的案例中也可以看出主要区分的是债务的额度以及大额是否有夫妻共同的认可。这样如果涉及出借真实的大额借款的时候,建议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否则真的发生纠纷,借款人很有可能利用离婚转移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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