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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获利170万!荆门2男子在栗溪 石桥驿 双河开赌场 结果…

时间:2022-01-06 04: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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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月获利170万!荆门2男子在栗溪 石桥驿 双河开赌场 结果…

对于涉赌案件,我市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裁定一起开设赌场案,驳回上诉,对被告人维持一审作出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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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线追踪

警方破获涉赌大案

涉案主角李某,今年43岁,掇刀人。去年,警方获取一条线索,顺线追踪发现李某、罗某(今年35岁,掇刀人)涉嫌开设赌场。去年8月25日,李某、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警方查明,3月起,李某先后在东宝区栗溪镇折旗村、东宝区石桥驿镇新集村、钟祥市双河镇民生村租用村民老屋或水库孤岛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安排罗某负责保管赌博资金、接送参赌人员,向参赌人员放码、记账、收账。截至7月底,李某开设赌场20次,每次参赌人员20余人,累计赌博资金400余万元,抽头获利170万元。罗某受李某安排,先后12次参与李某组织的赌博活动,每场获“奖金”500元,李某另付给罗某报酬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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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

主犯开设赌场领刑4年半

前不久,此案进入诉讼程序。东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伙同罗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罗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李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庭审中当庭翻供,依法不认定自首。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罗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

法院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对涉案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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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

投案后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认为自己仅组织两场赌博,原审认定事实部分存疑;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量刑过重,自首情节应予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原审被告人罗某开设赌场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认定事实部分存疑,李某仅组织赌博两场”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认定李某组织赌博20场、抽头获利170万元的事实,20多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有同案犯罗某的供述相互印证,且李某在公安、检察机关亦予以供认,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足以证实李某组织赌博20场及抽头获利170万元的事实。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李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所开设的赌场,李某均负责联系赌博场所、接送参赌人员、给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安排专人在赌场放码、记账、收账,每场赌博均抽头获利,李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项上诉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李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李某的自首情节应予认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及辩护意见,经查,李某虽然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否认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真是大快人心!

小编要提醒大家:

农村不是法外之地,

赌博就像一个“大毒瘤”,

随时可能让你倾家荡产!

所以,

远离赌博,刻不容缓!

来源:荆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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