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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排乘客开门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乘客

时间:2023-09-14 23: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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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排乘客开门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乘客

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成都邛崃的何师傅在搭载尚某某母子中前往目的地,车辆行驶至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时,坐在后排的尚某某要求停车。尚某某开门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导致王某某倒地受伤。之后,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支付王某某17.57万元。

近日,成都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这家保险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尚某某支付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代为赔偿的保险金。

乘客开车门意外撞伤行人 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

3月3日上午8时许,何某驾驶一川A牌照小型出租轿车搭载乘客尚某某沿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该车法定车主系邛崃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车辆行驶至邛崃市临邛镇永丰路182号时,后排乘客尚某某要求停车,何某将车停在道路右侧已停放车辆(靠路边)左侧的位置,尚某某开车门时,车门与正从路边停靠两辆车间隙穿行的行人王某某相撞,王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何某与尚某某均没有报警,便离开事故现场。

3月7日,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现场进行勘验,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尚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因与何某、尚某某等人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何某、乘客尚某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邛崃法院认为,“何某、尚某某、邛崃市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支付王某某17.57万元。

此后,保险公司向邛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尚某某支付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代为赔偿的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向连带责任人追偿。因尚某某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

据法官介绍,本案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以及追偿权的范围;尚某某应当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数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虽然与被保险人出租车公司之间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但乘客并不是案涉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利益,乘客并不能依据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免除乘客在乘车过程中致人伤害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范围内先行赔偿的义务,但并没有否定或限制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本案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全部赔偿金,享有向侵权终局赔偿人追偿的权利,侵权人之一驾驶员何某因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具有追偿权,另一侵权人乘客尚某某不享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超出责任份额的部分,享有向实际侵权责任人尚某某追偿的权利。

在本次事故中,交警大队认定驾驶员何某和乘客尚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何某作为客运出租车的驾驶员,对载客车辆的停靠应当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但何某未按规定依靠车辆,且在乘客下车时未尽到提醒义务,致使乘客开车门撞伤行人,过错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乘客尚某某在下车时未观察路况,贸然开车门致行人受伤,应承担疏于注意的赔偿责任。综合各过错方责任,法院酌情认定驾驶员何某承担70%的责任,乘客尚某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尚某某于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邛崃支公司代为赔偿的保险金50806.02元。由于尚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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