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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及处理方式

时间:2019-08-20 07: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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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刑事诉讼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法定情形

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本项源于刑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而不是“犯罪情节”。与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的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有本质上的不同。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属于犯罪,只是符合刑罚免除刑罚或者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因而可以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而本项情形中,刑法认为其不是犯罪,因而应作无罪处理。

二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三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特赦命令具有终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特赦令免除的是刑罚而非犯罪。

四是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①侮辱、诽谤案,并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③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④侵占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案件。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刑法“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也没有必要。要注意这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法意义上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六是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方式

(1)不立案:在立案阶段,如果在立案材料审查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撤销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侦查机关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不起诉: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4)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根据高法解释第181条规定,在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阶段,如果发现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第二至第六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5)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如果在审判阶段发现案件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或者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在单位犯罪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特别不起诉、特别情况下撤销案件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三、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处理方式

(1)在第一审程序的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在第二审程序中,如果共同犯罪案件中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3)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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