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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法律知识小问答 快来看看你中招了没

时间:2021-09-14 2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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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法律知识小问答 快来看看你中招了没

婚姻类

1. 订婚的双方分手,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路尔律师解答:

彩礼的传统自古就有,现在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在学理上彩礼被认为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当事人付给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若未能办理结婚手续的,给付财物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这一理论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对以上理论加以确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双方虽然已经按传统习俗订婚,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前分手的,给付财物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

2. 一方重病缠身,另一方能否要求离婚?

路尔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虽然,在一方身患重病的情况下,夫妻关系多为法律上的维系,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而且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也会导致患病一方陷入更加不利的生活境况。

因此,即使一方身患重病,夫妻之间出现了芥蒂,在无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另一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不合时宜,难得到支持。

3.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需要给予帮助吗?

路尔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有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经济帮助,法院将会从困难方的职业、收入、父母家庭情况、财产分割情况、住房情况及子女抚养教育等方面,根据一般社会经验综合考量困难方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经济帮助金的标准。

4. 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应当偿还吗?

路尔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中,仅有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条拿出来欲作为共同债务进行分割的情况十分常见,这里就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关键点就在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应当由哪一方来举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鉴于举证难易程度和非举证方利益更容易受到伤害的角度,司法实践中将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举债方。

若被证明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共同债务,依《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然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5. 《离婚协议》中将按揭房屋赠予子女的,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路尔律师解答: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未还清按揭款的房屋赠予子女,由于按揭款未还清,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的手续。虽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在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之前,赠予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双方一致约定将共有的房屋赠予子女,是一种有目地的赠予行为,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对离婚给子女造成的伤害的补偿,如果单独予以撤销,离婚协议在整体上不完整,且会包括照顾子女日后生活的离婚后安排落空,对子女造成实际伤害。

因此,虽赠予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但其系《离婚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与夫妻之间以及夫妻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紧密相连,同时考虑到公序良俗的原则,夫妻任何一方对该赠予条款均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6. 离婚时,拆迁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路尔律师解答:

拆迁款即是《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的总称,也称为“征地补偿款”,其实质是依法专门用于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在失去耕种土地后的生活。鉴于征地补偿款是被征地农民今后生活的保障和主要依靠,其性质与《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相似,系专属于人身的财产,在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7. 婚后父母买房出资的认定?

路尔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三)》的规定,婚后父母买房出资的的认定分为以下情形:

(1)婚后由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均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以上(1)(2)两种情况都允许当事人的约定来排除其适用。

8. 婚后一方父母买车出资的认定?

路尔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人认为汽车也是实行的物权登记制度,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也应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这里存在一个误区,首先,汽车不同于房产,汽车属于动产,房产属于不动产,《解释(三)》明确将其限定于不动产,不能类推于汽车;其次,房产可以登记共有人,而汽车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虽然购买汽车由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

9.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监护人?

路尔律师解答:

监护人的变更即是抚养关系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抚养关系的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对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法院会结合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子女的需求来综合判断。

比如,被抚养人在被原抚养人抚养期间,沉迷于网络游戏,出现旷课、逃学现象,而在随另一方生活期间,以上不良行为能得到矫正,那么,另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10. 夫妻长期分居一方未尽抚养子女义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享有追索抚养费的权利?

路尔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夫妻长期分居,多年来一直由一方抚养子女,即便按照法律规定分居期间的财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二人分居两地,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处于分割状态,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夫妻财产,一方也无法获得和处置另一方获得并保管那部分共同财产用于抚养子女,其财产性质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子女抚养义务,不公平的强加给了一方,事实上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鉴于我国当前人口流动频繁,父母一方对子女“生儿不养”的情形时有发生,法院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对子女抚养付出较大义务一方的诉权,符合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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