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写作的好帮手!
1200字范文 > 京法巡回讲堂|飞行员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普法课堂当庭开讲

京法巡回讲堂|飞行员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普法课堂当庭开讲

时间:2019-11-06 11:21:41

相关推荐

京法巡回讲堂|飞行员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普法课堂当庭开讲

10月29日下午

一起因飞行员“跳槽”

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在北京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此次庭审中

三中院邀请了

中华女子学院30余名师生

旁听了案件审理

把京法巡回讲堂与案件审理结合起来

为同学们带去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庭审现场

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该案是一起因飞行员“跳槽”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因其涉及的劳动者为稀缺人才、涉案金额巨大且与公共航空安全紧密相关而备受关注。双方当事人围绕飞行员是否有辞职权;解除合同后,飞行员是否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或违约金等问题,展开了辩论。整个庭审规范严谨,紧凑有序。

开讲了!

庭审结束后,邓青菁法官向中华女子学院的学生们详细讲解了飞行员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的劳动合同解除、支付违约金和档案转移范围等主要争议问题及相应的裁判观点,并一一解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法官说法

飞行员与航空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行员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飞行员作为具有高技能的社会稀缺人才,航空公司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时间去培养,故大部分航空公司均与飞行员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些甚至约定劳动合同期限截止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此种情况下,飞行员是否享有辞职权,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向上滑动寻找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劳动者的“辞职权”具有法定性、单方性、形成性的特征。飞行员虽为一类特殊的劳动者,其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亦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同时也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所赋予的劳动者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即“预告辞职”权。故虽双方签署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行员仍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是否应为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以及转移的范围?

飞行员档案关系较一般劳动者人事档案关系复杂,种类繁多。在劳动合同解除后,航空公司是否应为飞行员办理档案转移以及转移的范围?

向上滑动寻找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飞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劳动关系即已解除,航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即应为飞行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关于档案转移的范围,鉴于该问题涉及对民航管理部门有关飞行员各种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转移的不同文件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在保障民航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的原则下,参照民航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对法院的书面答复,飞行员辞职后和入职新用人单位时,需要转移的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包括现实表现材料(安保评价)、飞行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的复印件、飞行执照关系、空勤登机证、体检鉴定档案(健康记录本)和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关系。故航空公司有义务为飞行员办理或协助办理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手续。但需注意的是,因为民航管理部门关于各类特殊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转移条件、流程的规定不尽相同,且相关规范性文件不断修改,不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类档案转移流程的规定亦存在冲突,即使法院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尚需向民航管理部门咨询,故为切实解决双方纠纷,减少飞行员人力资源闲置,保障飞行员合理有序流动,同时为避免后续执行时出现与现行转移规定不符、执行不能的情况,对于飞行员关于转移上述档案、证照及证照关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但须注意的是,具体执行过程中,档案转移时间、方式及流程仍应依照民航管理部门的现行具体规定执行。

飞行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或培训费?

因民航业和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飞行员入职,首先须到飞行学院参加初次培训,且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需要为保持、提升飞行员的专业技能不断安排培训时间并持续投入培训费用,如每年参加特殊情况、特殊天气等方面的训练,每年复训以及气象、地理、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如飞行员改飞其他机型的,还要进行改装培训。这一长期的系统培训过程决定了飞行员的培训费用非常高,航空公司为飞行员支付了巨额的培训费用和大量的时间成本。因此,航空公司为了防止飞行员辞职不受限制,一般会要求飞行员签署约定服务期、提前离职须支付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协议。在此种情况下,飞行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巨额违约金或培训费?

向上滑动寻找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故,在飞行员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理应合理赔偿航空公司培训费损失。

需注意的是,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被统一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违约金规定之中,而且违约金数额的大小, 应以用人单位培训投入的经济损失为限度,因此飞行员被判决赔偿培训费之后,不宜再承担违约金,否则将会损害飞行员的利益,也将限制飞行员的合理流动,与立法目的相悖。

供稿:北京三中院

编辑:周燕 谢伟辉

图片:李永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

原标题:《京法巡回讲堂|飞行员能否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普法课堂当庭开讲》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