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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时间:2021-08-27 17: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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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户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关于是否属于工伤而引起的争议,大多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即使用人单位不认,劳动者或其亲属可自行到人社局申请认定。只有认定为工伤后,达到最后赔偿阶段,才是劳动双方的争议焦点。

工伤认定纠纷一般分为三种情况:

1、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而劳动者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也不上诉,就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从而激化矛盾,双方无法协商,结果自然也不会太理想。

2、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劳动者或其亲属不服,上诉至法院。就是劳动者与人社局双方的争议。

3、人社局认定劳动者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上诉至法院。则是用人单位与人社局之间的争议。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人社局的认定结果不服,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部分地区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大部分地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就可以继续提起上诉,直至终审。

【案例】陪客户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

文某是绵阳A酒店员工。2月,文某被A酒店安排到德阳B酒店工作,工作岗位是总经理助理,主要负责该酒店日常事务管理。

4月3日下午18时许,文某和B酒店总经理黄某在该酒店餐厅宴请客户。餐后,文某安排客人至五楼的茶楼进行棋牌娱乐,随后离开,在酒店客房公区进行检查工作。

4日早上9时许,B酒店员工发现文某在550号客房内死亡。

经鉴定“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系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

6月11日,文某之妻林某向绵阳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绵阳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文某为非因工死亡。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文某的职务为总经理助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其需要应酬客户,事发当天宴请客户有该酒店总经理参与,不是私人请客,且事后仍在工作(在酒店客房公区履行检查职责),应视为工作状态的延续,绵阳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绵阳人社局认定文某为非因工死亡的决定,并判令该局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绵阳人社局再次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依然认定文某为非因工死亡。林某不服,再次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第二次受理本案后认为

文某担任酒店总经理助理,基于其工作职责,可能存在因工作需要宴请客户的情况,但饮酒不是为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文某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工作职责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文某因饮酒导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

一审法院第二次判决,维持绵阳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文某为工伤的认定决定。林某仍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文某陪酒后导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窒息死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文某的死亡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林某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林某仍不服,继续上诉。

高院再审

文某担任B酒店总经理助理,其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其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文某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绵阳人社局认为“喝酒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陪客户喝酒不属于工作范畴”,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结果错误,亦应予以撤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绵阳人社局认定文某为非工伤的认定决定,责令绵阳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工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生的工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20=847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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