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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 原则上也不予查封 扣押和冻结

时间:2019-04-01 01: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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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 原则上也不予查封 扣押和冻结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2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的新闻发布会。日前,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今天我们请来了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王洪祥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先生,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先生,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先生,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我们在办理涉企业的案件中,通过履行检察职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太大社会危害性的经营者,一般依法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对于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要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要及时变更或建议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比如深圳的检察机关从去年以来对涉及7家企业的12名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依法变更了强制措施,由羁押改为取保候审,使企业能够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外,对羁押当中需要处理企业紧急事务的经营者,我们要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尽量允许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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