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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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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接到110指令称:衢江区经济开发区某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沥青搅拌车间作业人员徐某被掩埋在2号料仓石料粉堆下面。接到指令后,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处置。
经查明:该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2号料仓因料粉堵塞,无法下料,该公司沥青厂厂长周某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徐某爬上高约5.3米的料粉堆用铁钎向下捅料作业,作业时料粉堆发生坍塌,作业人员徐某被掩埋在2号料仓石料粉堆下面。
因抢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周某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问题。
该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沥青厂厂长周某存在违章指挥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问题,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的规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市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沥青厂厂长周某罚款人民币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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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示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坚决杜绝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理念,牢牢守住法律底线,切不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只要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试图逃避政府监管,最终必定会遭受法律的严肃制裁。《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在工作当中,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已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企业和从业人员只有真正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做到知法、守法,才能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
文丨胡勇
编辑丨林齐齐
审核丨荣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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