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全部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既有外国货币,又有人民币的,可以用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收入缴纳税款。企业不得用借入、股东投入或调剂取得的人民币,代替外国货币收缴纳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取得的人民币收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其不足部分,应以其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外国货币,按照税务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的汇牌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籍人员的收和所得,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