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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解读第三十八课:
宗教界接受捐赠有关规定
原文:
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解读
1.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规定接受捐赠,接收的捐赠必须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私分。
2.我国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外国势力支配,不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或依附于外国宗教势力。接受境外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宗教捐赠是公民自由,应该出于公民自愿。
供 稿 | 宗教一科
编 辑 | 林 丽
责 编 | 郑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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