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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收入准则下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适用性分析

时间:2020-10-03 05: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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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新收入准则下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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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具体政策

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废气净化技术装备、设备及配件销售业务、运营维保服务以及房屋租赁等。

(1)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废气净化技术装备

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 300 万元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废气净化技术装备,收入确认时点为:公司各期末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成本,以相应时点累计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并根据预计合同总收入与完工进度、扣除前期累计已确认收入,确认当期收入。公司定期获取客户出具的完工进度确认单等外部证据,以佐证实际完工进度的准确性。

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和凭证包括:实际发生成本金额、预算成本金额、预计合同收入金额、项目月报、工时填报记录、经客户确认的完工进度确认单等。

合同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公司在完成竣工验收后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时点:安装、交付并经客户竣工验收合格后,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和凭证为客户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

(2)设备及配件销售业务

对于设备及配件销售业务,若合同约定公司需提供安装或维修等服务义务的,公司在办理交货手续完毕并完成服务义务后确认收入,具体依据及凭证为客户确认的货物签收单及售后服务单;若合同约定公司无需提供安装或维修等服务义务的,公司在办理交货手续完毕后确认收入,具体依据及凭证为客户确认的货物签收单。

(3)运营维保服务

运营服务按照运营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确认收入,维修、检查、保养等售后服务在完成为客户服务的义务并经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具体依据及凭证为客户确认的售后服务单。

(1)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 300 万元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在新收入准则下,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具体适用性分析如下:1)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新收入准则第九条“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 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①客户能够控制发行人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与其他涉及大型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行业如汽车自动化生产线、造船等行业不同,上述行业生产及安装工作大部分在己方场地进行,而发行人的工作基本在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上进行,客户能够控制项目现场,公司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已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所之上,客户在其项目现场随时查看,对项目进度进行及时了解和监督。因此,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②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由于各项目的处理对象、处理规模、处理标准、工艺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以及工程界面等存在较大差异,公司提供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及服务均系定制化非标准产品,只能适用于与之匹配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另一方面,公司项目均在客户的项目现场提供相应的设备及伴随服务,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已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所之上,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终止,已安装完成的设备也难以再用于其他项目,客户将面临重大的违约成本及推翻重建成本,在正常商业逻辑下不可能用作其他用途。因此,公司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具有不可替代用途。③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合同均正常履行,未发生过客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终止合同的情形。公司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系为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站)提供污泥脱水干化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及服务,前述装备及服务是污水处理厂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均为定制化非标准产品。在合同签署前,公司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技术方案配合,保证设备的技术参数能够符合客户的要求。客户若临时更换供应商,将导致整个污水处理厂的竣工交付时间受到影响,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基本不存在客户终止合同的商业合理性和可能性。从发行人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条款以及可能的法律后果角度:A、一类合同约定了便利终止条款或类似条款,给予客户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权利,相对等的,这类合同均明确约定了足额的终止补偿条款,相关补偿能够足额覆盖已履约部分对应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例如上海泰和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干化项目、上海虹桥污水处理厂污泥脱水干化项目合同中相关约定如下:“便利终止合同: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该书面通知应明确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终止合同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对卖方在收到终止合同通知后二十八(28)天内可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按下列方法处置:(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完成装运和交货;和(或)(2)取消该剩下货物的装运和交货,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已完成货物的生产和服务费用以及卖方此前为生产所订货物而已采购的材料的费用。”因此,约定便利终止条款的合同符合“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规定。B、另外一类合同未约定便利终止条款或类似条款,《合同法》第 8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若客户擅自解除合同发行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 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 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于不包含便利终止条款的合同,如客户在其无权终止合同时终止了合同,即使发行人与客户未在合同中列明终止补偿的具体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亦有权要求客户继续履行或赔偿发行人因违约所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已发生的外购设备采购费、材料费、人工费及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等)。公司主要安装内容是以套/台为单位的可辨认设备,基本不存在隐蔽工程、土建工程等难以辨认的工作,已安装完成的设备已附着于客户控制的场所之上,且安装过程、结果和进度是以套/台为单位、可观察、可辨认的,已完成安装的设备均由客户出具的完工进度确认单确认。因此,整个合同期间内双方对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即发行人对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不存在争议。综上,发行人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符合“(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及“(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属于新准则第九条中“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形。2)符合采用投入法确定适当的履约进度的条件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在项目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发行人提供系统设备集成、供货、调试及伴随服务,最终将系统设备整体交付给客户使用。合同签订后,客户主要关注的是系统设备整体交付后所能实现的功能,没有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已完成的工作所对应价值的需求,所以运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不具有可行性。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发生的成本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公司以相应时点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计算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包括原材料及设备成本、人工成本、安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公司的财务人员具备专业能力、内控制度较为健全、预算成本相关内部控制完善有效、实际成本核算准确、完整,能够保证履约进度的准确性。综上,公司合同金额大于或等于 300 万元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及废气净化技术装备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符合“采用投入法确定适当的履约进度”的条件,考虑企业的业务特点及实际情况,采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上述处理符合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新收入准则的规定。(2)合同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废气净化技术装备,由于其单位价值不高,项目周期较短,且基本无跨年情况。至 年,合同金额小于 300 万元的项目实现收入占上述两类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11.10%、0.28%及 0.72%,对公司业务影响较小,在新收入准则下对该类业务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符合内部控制成本效益原则、重要性原则,与报告期内适用的收入准则处理一致。(3)与 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政策如下: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对 BOT 项目采用“五步法”确认收入,包括识别低温真空脱水干化一体化技术装备建造服务与后续运营服务等单项履约义务,确定并分摊建造服务、后续运营等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在实际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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