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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复同意两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时间:2022-04-20 11:4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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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批复同意两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淄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淄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淄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含临淄)的请示》(淄政呈〔〕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淄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淄博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至淄河、南至济青高速、西至长胡村、北至西古村北,面积约16.74平方公里,为齐国故城遗址范围。要整体保护与遗址营造活动有关的人工和自然环境要素,保护建筑基址、窑址和道路遗址等各类文化遗存。

三、同意确定周村古商城、淄博矿务局和淄川柳泉蒲文化3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19.7公顷、13.2公顷、15.6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确定。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抓紧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8月26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潍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批复

潍坊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潍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请示》(潍政呈〔〕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潍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

二、潍坊历史城区保护范围为东至潍州路、南至胜利东街、西至月河路、北至福音小区,面积约2.56平方公里。要整体保护历史城区与白浪河两岸“龟蛇相依、祥瑞双城”的自然与人文环境和谐相融的总体格局,保持传统街巷、河道的空间形态与尺度,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及其周边建筑高度和空间视廊,优化交通体系,加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三、同意潍坊确定十笏园、坊子坊茨、廿里堡火车站—大英烟公司、潍柴老厂区、松园子、南大营、坊子炭矿和于家大院8处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1.0公顷、30.5公顷、3.7公顷、2.55公顷、1.0公顷、2.7公顷、4.7公顷、2.6公顷,具体保护范围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确定。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遗存及其历史风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改善基础设施和生活环境,保持街区活力。抓紧编制完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传统风貌及其物质遗存的保护要求,全面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四、加大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近现代优秀工业遗存、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力度,传承和弘扬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五、正确处理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脉与空间环境、自然景观的依存关系,体现出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依法合理适度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努力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

你市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保护规划》,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要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8月26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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