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发生
原因不外乎总有人不遵守交通规则
请大家耐心看完
洛阳交警精心汇编的事故案例
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
时刻遵守交通规则
珍爱生命 平安出行
市区亡人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基本情况:7月12日15时55分许,郭某驾驶大客车沿涧西区嵩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星小区门口处时,遇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易某沿嵩山路同方向在前行驶至该处,大客车右侧后部与二轮电动车左侧相接触后二轮电动车倒地,造成易某受伤经医院抢救2天无效死亡、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网络配图)
事故原因和责任:郭某驾驶大客车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0mg/100ml)驾驶二轮电动车违法载人且未靠车行道右侧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市区一般事故案例汇编
01涧西区
事故基本情况:7月25日14时30分许,在景华路青岛路口,雷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景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银座商城百家好医生药店前临时停车时,因副驾驶乘客李某开启车门,遇孙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景华路由东向西行驶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孙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李某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雷某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负事故全部责任。
02高新区
事故基本情况:8月9日9时24分,在九都路美伦山水华府门前路南处,于某驾驶新能源轿车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遇到符某驾驶的公交车由西向东行驶,新能源轿车前部与公交车右侧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于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符某驾驶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03西工区
事故基本情况:7月11日00时30分许,黄某驾驶电动两轮车载刘某沿九都路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丝钉厂小巷口处时,遇赵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九都路南侧头东尾西停放至该处,电动车正前部与重型自卸货车左后部相接触,造成两车受损,黄某、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黄某醉酒(89.9mg/100ml)驾驶非机动车且违法载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04老城区
事故基本情况:7月8日20时49分,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瀍涧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陇海街口后由南向北通过路口,遇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瀍涧大道由西向东行驶,摩托车前部与电动车左侧相接触,造成王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王某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且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
05瀍河区
事故基本情况:7月22日10时35分许,姚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头西尾东向后倒车,遇高某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停车等候时,轻型栏板货车与自行车相撞,造成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逸。
事故原因和责任:姚某驾驶机动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且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06洛龙区
事故基本情况:7月13日22时15分,孙某醉酒(202.5mg/100ml)驾驶普通摩托车载刘某沿宜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顺驰第一大街小区北门西100米时,遇徐某驾驶电动两轮车同向在前行驶至该处,两轮摩托车右前部与两轮电动自行车左后部接触,造成孙某、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孙某醉酒(202.5mg/100ml)驾驶未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07伊滨区
事故基本情况:7月15日18时20分,杨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开元大道与桂园路交叉口处由东向西闯红灯行驶,遇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该处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大型普通客车右前侧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和责任:杨某驾驶机动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