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30号》要求,现就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事宜公告如下:
一、批量转换范围
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符合《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关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公告》转换范围,且截至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批量转换时间
8月25日至8月31日期间批量转换,您无需任何操作。
三、批量转换规则
(一)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第一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保持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不变,以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计算加点数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二)转换后,利率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在每个重定价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重定价日前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四、温馨提示
(一)若您希望自行完成转换,请于8月24日(含)前联系原贷款经办行办理。
(二)若批量转换后,您有异议,可于12月20日(含)前,联系原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三)如您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于12月20日(含)前,联系原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甘肃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赖与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原贷款经办行咨询。
特此公告。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