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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终害己——“高空抛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02-27 13: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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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终害己——“高空抛物”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小明下班回家,经过小区门口的时候,突然背后“咚”的一声,很响的,好像楼上有石头掉下来。回头一看,是一包垃圾,但不至于那么响?翻了一下发现,里面TMD竟然有啤酒瓶?这TMD哪是扔垃圾,敢情是要杀人了吧!

一份“高空抛物”的调查显示,在市民厌恶的陋习中,“高空抛物”名列第三,可见程度之严重。“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人们对付高空抛物的办法不少,有在小区内装摄像头的,有举办高空抛物实物、图片展览的,但效果难如人愿,以至成为顽症。顽症之所以“顽”,说到底还是人的素质问题。有些人只图自己方便,把楼下的绿地、道路当成了天然垃圾桶,一扔了之,不管对他人、对环境造成多大危害。而一旦出事,又不肯主动承担责任,造成“无头公案”。

“高空抛物”不仅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

首先,根据主观恶意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

其次,《民法通则》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就是说,同一栋楼的业主,得自己证明不是侵权人,否则都要为损失埋单。

“高空抛物”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可以尝试以下办法:一是加大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重典之下,惩一儆百,震慑高楼抛物者;二是增强居民的道德观念,完善业主公约、物业制度等;三是政府安监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出面与居民签订“高空抛物安全责任书”,高空抛物属于社会顽疾,公众深恶痛绝,相信没有人不愿意签约;四是在房屋开发规划设计中,预设室外监控设施,使高空抛物行为证据得以固定,责任者逃脱不了法律责任,从而消除高空抛物这一“城市上空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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