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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借款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能否同时主张

时间:2023-01-03 08: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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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借款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 能否同时主张

近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月8日,徐某因资金短缺,向黄某借款人民币700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月息1%,同时约定逾期未还加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和追讨债权的费用。借款到期后,黄某多次向徐某催讨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与徐某约定借款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总和已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依法应予调整,利息、违约金及律师费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法官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民间借贷中,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为维护公平原则,三者同时适用时,应当作出最高数额的限制,即折算下来,总计不得超过以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虽然名目不同,但其实质上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借款人获得借款的成本应主要以利息形式体现,约定的其他费用多数情况下是双方为了规避对利率上限的规定而设,故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的,折算下来总计不能超过年利率24%;对于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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