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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 | ZXZQHN公司因承销债券尽职调查不充分被出具警示函

时间:2021-04-16 0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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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 | ZXZQHN公司因承销债券尽职调查不充分被出具警示函

案例简介:经查,ZXZQHN公司在担任“13莒鸿润”债承销商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不充分问题,反映出该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内部控制不完善。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公司应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内部问责情况。相关法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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