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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检查指导标准

时间:2021-08-27 16: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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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检查指导标准

根据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加强对机关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促进市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一、检查指导对象

所辖省直单位、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

二、考核内容

包括档案管理机制、档案队伍建设、档案安全与保管、档案信息化工作、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档案依法移交进馆等工作。

三、考核标准

检查实行百分制,总分100分

(一)档案管理机制(6分)

1.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和工作部门,档案工作列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档案工作有部署、有保障、有检查、有总结。(2分)

2.制定档案归档、保管、利用、鉴定、销毁、安全防护、移交、保密等工作制度,要求制度上墙,每项制度0.5分。(4分)

(二)档案队伍建设(7分)

1.明确单位内各部门专职档案人员,形成档案工作管理网络,保持档案干部相对稳定,确保档案业务的稳定性。(2分)

2.专、兼职档案人员必须经过档案专业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5分)

(三)档案安全与保管(20分)

1.制定档案安全保管应急预案。(1分)

2.建立综合档案室,档案室、阅览室、办公室达到三分开,档案室要安装防盗门、防光窗帘,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实行分类保存集中统一管理。(6分)

3.档案收进、移出有交接、登记、审批手续,档案日常管理和年度清查有记录,有报告,有措施。(2分)

4. 档案装具符合要求,使用档案密集架或五节铁柜存放档案,档案盒(照片档案册、会计档案盒)必须使用省档案局监制的无酸档案盒。(5分)

5.档案库房符合“十防”要求(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霉、防有害气体),有灭火器,有温湿度记录。(6分)

(四)档案信息化工作(7分)

1.配置满足档案信息化工作需要的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照像机和符合标准的档案管理软件。(5分)

2.档案工作计算机不能连外网,确保档案安全,档案工作人员要熟练操作档案管理软件。(3分)

(五)档案基础业务建设(50分)

市直机关按照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对本单位应归档的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1.按照本单位的发文登记簿,做到发文按不同期限必须存档。(15分)

2. 本单位的党组会议记录(或党委会议记录)、局务会议记录、年度工作会议形成的全部材料、大事记、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职工名册、党员名册必须存档。(10分)

3.本单位涉及到个人的文件材料,要求全部归档。如:人事任免调资、表彰、奖励、受处分、职工录用、转正、晋升职称等文件材料。(10分)

4.科技档案、专业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及时归档并移交到档案室,照片档案注意平时收集,每年都要选择性的甄选能反映本单位工作情况的照片,洗印出来存到照片档案册中并标注说明。(10分)

5. 按时归档和建立档案室档案统计台帐。(5分)

上一个年度归档文件必须在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不及时归档的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各单位根据档案门类、保管期限、年度建立档案总帐和分户帐。

(六)档案依法移交进馆工作(10分)

按照《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规定,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按照进馆时间每年依法将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移交给市档案馆。(10分)

四、检查指导方式

1.实地查看有关文件归档和档案软硬件的管理情况以及开展档案工作活动的相关记录,掌握各单位档案管理现状、目前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2.对于在档案检查指导工作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档案局将根据《档案法》第三章第九条的规定提出奖励意见,把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评先选优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将依据《档案法》进行处罚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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