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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2-04-24 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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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你解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经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对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的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下面对《条例》重要章节进行详细普法和解读。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清偿责任问题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工资由谁支付?

答: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由用人单位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出资人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该如何清偿农民工工资?

答: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农民工工资该如何清偿?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8.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

1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施工单位清偿。

13.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资由谁清偿?

答:建设单位清偿。

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制度规定

一是专用账户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开设、使用及人工费用的拨付作了专门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是总包代发工资制度。《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具体程序是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同时该条明确规定: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三是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制度。《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四是实名制管理制度。《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对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作了专门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五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用人单位违反《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1.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②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③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③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②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③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④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将如何处理?

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②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③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答: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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