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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知权利已受侵犯 导致日后维权无保障

时间:2021-06-14 07: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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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知权利已受侵犯 导致日后维权无保障

今日导读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典型案例

一家广告公司在网上发布了招聘信息,彭小姐经过面试后获得了该就业机会。3月,公司向彭小姐发出录用通知书,该通知书里明确其职位为销售经理,薪资发放方式为底薪加绩效,要求其在一周内报到。两天后,彭小姐如约前往报到。但入职后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以领取现金的方式计发工资,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彭小姐任职后,也未在意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的事。

同年8月,彭小姐怀孕。公司负责人知晓后,以彭小姐当月迟到三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彭小姐办理离职手续。彭小姐无奈之下就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补交自己的社会保险等。公司始终没有答复。

彭小姐最后将公司告上法庭,审理过程中,公司否认与彭小姐存在劳动关系,彭小姐只能提交录用通知书作为证据。但是法院认为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且彭小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法庭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彭小姐这才悔悟,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才惹下的祸,如果当初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早就拿到上万元的赔偿。现在连工作关系都证明不了,还谈什么维权。

律师分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确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此看来,案例中的彭小姐确实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但是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交工资对账单、同事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从案例中看出,上述证据彭小姐均无法提供。根据《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或者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情形,均会导致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案例中彭小姐对录取通知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还可以变更其内容,因此,录取通知书是无法证明彭小姐对这份要约的处理结果。

案例中,彭小姐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本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就应当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温馨提示

赢得就业机会固然重要,但是依法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劳动者权益更不容忽视。案例中彭小姐若是能早一点懂得法律对劳动关系建立方面的规定,也就能早一点明白劳动合同在日后维权的重要性,自然会顺利拿到公司应该支付的钱款,也就可以在怀孕期间少一点波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败: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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