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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及费率表

时间:2021-05-27 0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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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营销险种]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及费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复[]101号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

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

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

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

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

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9%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

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

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15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

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

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

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

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

方式办理。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

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投

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

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分期交付保险

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和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

选择。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

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

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

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

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

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

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

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

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

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

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

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

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

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

本公司。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皆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

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

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

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

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

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

明、资料。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

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

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

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

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

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

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

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

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

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填写变更申请书提出变更本合同

的有关内容,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或与

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

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

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

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

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

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

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

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

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

人。

四、如果因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红利分配不足,本

公司将不予任何补偿;如果实际分配的红利超过根据其真实年

龄所应分配的红利,本公司有权追回超额部分的红利。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

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最近一

次保险费交费凭证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

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检费。投保人于签收

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

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

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

月)的生效对应日。

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

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驾驶证驾驶;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获得性免疫缺陷

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

检验中 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病。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战争:是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

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

为准。

军事冲突:是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

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是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利息: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按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

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

公布一次。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

司对该保险单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

费率表(每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年龄 男性 女性

趸交 三年交 五年交 十年交 趸交 三年交 五年交 十年交

0 17267 6240 3822 17035 6155 3768 1981

1 17299 6247 3824 17072 6163 3771 1981

2 17333 6256 3828 17111 6174 3777 1983

3 17292 6239 3817 17048 6149 3761 1975

4 17334 6253 3825 17096 6165 3770 1979

5 17377 6267 3833 17144 6182 3780 1984

6 17336 6252 3823 17080 6158 3765 1976

7 17384 6268 3833 17134 6177 3777 1982

8 17431 6285 3843 17187 6196 3788 1988

9 17389 6269 3834 17120 6171 3773 1980

10 17441 6288 3845 17178 6192 3786 1987

11 17491 6306 3857 2026 17235 6213 3798 1994

12 17447 6291 3847 17164 6187 3783 1986

13 17503 6311 3860 2029 17226 6210 3797 1993

14 17556 6331 3873 2036 17286 6232 3810 2000

15 17508 6314 3853 2031 17211 6205 3794 1992

16 17566 6336 3877 2038 17276 6229 3809 2000

17 17622 6357 3889 2045 17340 6252 3823

18 17569 6338 3878 2039 17259 6223 3806 1998

19 17630 63603892 2046 17328 6248 3821

20 17688 6381 3905 2053 17395 6272 3836

21 17632 6361 3892 2046 17309 6241 3817

22 17696 6384 3906 2053 17382 6267 3833

23 17758 6406 3919 2060 17453 6293 3848

24 17698 6384 3906 2053 17362 6260 3828

25 17766 6409 3921 2061 17439 6288 3846

26 17833 6433 3936 2069 17514 6315 3862 2028

27 17769 6410 3922 2062 17417 6280 3841

28 17843 6436 3938 2071 17500 6310 3859 2027

29 17913 6462 3954 2080 17579 6339 3877 2037

30 17846 6438 3939 2072 17477 6302 3854 2025

31 17924 6466 3957 2082 17564 6333 3874 2036

32 17998 6494 3974 2092 17648 6364 3893 2046

33 17926 6468 3959 2085 17538 6325 3869 2034

34 18008 6498 3978 2095 17631 6359 3890 2045

35 18087 6527 3996 2106 17720 6391 3910 2056

36 18009 6500 3980 2098 17603 6349 3885 2044

37 18095 6532 4000 2110 17700 6385 3907 2056

38 18178 6563 4020 2122 17794 6420 3929 2068

39 18094 6534 4003 2114 17669 6375 3902 2055

40 18184 6568 4024 2127 17771 6413 3925 2068

41 18271 6600 4045 2140 17870 6449 3948 2081

42 18178 6569 4027 2132 17735 6401 3920 2067

43 18273 6604 4050 2146 17843 6441 3945 2082

44 18363 6639 4073 2160 17947 6480 3970 2096

45 18262 6604 4053 2152 17801 6429 3939 2082

46 183606642 4078 2168 17914 6471 3966 2098

47 18453 6679 4102 2184 18022 6512 3992 2114

48 18341 6641 4081 2176 17864 6456 3960 2098

49 18443 6681 4108 2194 17982 6501 3988 2116

50 18540 6719 4134 2212 18095 6544 4016 2134

51 18415 6678 4111 17922 6484 3981

52 18519 6270 4140 18045 6531 4012

53 18618 6760 4168 18162 6577 4042

54 18477 6714 4143 17973 6511 4004

55 18584 6759 4174 18099 6561 4038

56 18685 6801 18220 6609

57 18524 6750 18010 6537

58 18632 18140

59 18733 18264

60 18547 18028

说明 : 月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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