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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时间:2023-02-03 07: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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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造,增强己方证据证明力或者失却或减弱对方证据证明力的情形。

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刑事证据,也包括伪造民事证据;既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也可以是伪造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本文着重于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及其责任。

伪造证据与虚假诉讼之间的关系

伪造证据的形式包括伪造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形式。虚假诉讼行为一定包括伪造证据的各种形式和手段,但伪造证据不一定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才构成虚假诉讼。因此,虚假诉讼构成的关键要件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赢得诉讼后非法获得他人财产。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一方或双方为了自己赢得诉讼,在举证中有伪造证据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对伪造证据的诉讼参与人应该处于训诫、罚款或拘留。

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的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假借法院和法官之手,非法获得民事裁判文书支持,从而实现侵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恶意诉讼是一方恶意,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是双方恶意、侵害的是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下列行为,构成虚假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八)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

(九)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十)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一)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十二)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十三)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十四)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

(十五)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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