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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南

时间:2022-06-07 07: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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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南

规则梳理

现行法规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做出了如下界定。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制

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 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 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 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认定控股股东?

通过上述规则来看,控股股东,是指拥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在实践中我们又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呢?

接下来咱们再看看实际控制人,是不是有一种隐藏在背后,神秘、不想让人知道的感觉。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难点

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既与控股股东的认定密切相关,也有不同之处。目前在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主要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下称“第1号意见”)。

1. 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误区:不能是同一人

从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里很明确指出,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更不是控股股东,也就是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同一个公司中是不可同时存在的概念:如果是控股股东,他就是公司的控制人,但不能叫“实际控制人”;只有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但却实际控制公司——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然而在实践中,没有这样严格区分,因为大多数人认为,控股股东能够“实际控制”公司,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 多人共同控制

在股权比较分散,单独一人无法实际控制公司的时候,认定多人共同控制公司也比较常见。主张多人共同控制的主要情形包括:投资关系;家族成员;一致行动人。

根据第1号意见,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因此,在实践中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3. 无实际控制人

根据第1号意见,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

①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②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③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一般有两种角色,一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角色,即本身作为主体进行信息披露(仍然通过上市公司渠道);一种是信息披露告知人的角色,即将重大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作为主体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规要点

从近年监管案例来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要注意以下合规点:

▌增减持至一定比例要暂停买卖股票并告知上市公司

3月19日,某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持股5%以上股东,6月5日至3月15日期间,累计持股变动比例为5.96%。在拥有权益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点评: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减持前要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已知质押的股份将被券商公司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因此收到监管层的警示函。

点评: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窗口期内不得买卖股票

某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在3月30日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前10日内买入公司股票83,300股,涉及金额759,034元。该控股股东因此收到交易所的监管函。

点评:

深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1. 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上交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1.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十日内;

2.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十日内;

3. 自知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发生或在决策过程中,至该事件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不能短线交易

某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5月14日以均价15.76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268,000股;在5月15日,以15.63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427,400股后,又以15.68元/股的价格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而后又以15.69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24,500股。该控股股东上述股份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因此收到交易所监管函。

点评: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构成短线交易,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票质押、冻结要及时披露

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在1月19日质押上市公司股份3,2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67%,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的进展情况,导致上市公司直到1月27日才对外披露。

点评: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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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壹诺君综合相关资料整理,感谢以下法规的倾情出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第18.1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第17.1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第18.1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6.2条、第6.3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修订)》第八十四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修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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