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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情形的官方非正式行政解释

时间:2021-11-30 14: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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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情形的官方非正式行政解释

增值税 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2.价格明显偏低没有正当理由。

这也是对实施反避税措施的前提条件的规定。市场交易活动中,作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人,为了谋求更大的利润或者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往往不会将自己的商品低价出售。但是也不能排除在有些情形下,基于为了减少损失等各种理由考虑,市场交易主体可能会选择低价出售,低价出售的目的不是旨在规避纳税义务或者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这种交易符合市场习惯,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它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私人利益,在税法上也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即不应被作相应纳税调整。至于哪些构成“有正当理由的价格明显偏低”,本条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条例无法为此作出预期规定。但是,这并不是说就不存在一些可供参考的适用准则。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外,如果价格明显偏低出售某种商品,主管税务机关就应该关注,核实纳税人是否具有避税的动机,是否有必要进行纳税调整。

营业税 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释义】本条是关于营业税纳税调整的规定。

本条是新条例新增加的条款。是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之所以要将这个条款从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调整到营业税条例中,考虑到纳税调整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要手段,当然也借鉴了增值税、契税的一些做法。

本条具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提供应税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纳税人或者其关联方营业额的。

二、纳税人向非关联方提供应税行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营业额的。

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它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业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营业税营业额确定的规定。

与旧营业税实施细则相比,其主要的变化在于增加了“按其他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条款。

这主要是考虑到纳税人当月或者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可以参照的情况,是否可以参照同行业其他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来确定其营业额。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核定营业额的范围

(1)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情形。

“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可分为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纳税人与其关联方之间提供应税行为,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纳税人或者其关联方营业额的。

二是纳税人向非关联方提供应税行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营业额的。

(2)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

对那些没有发生价款结算的,需要根据本条规定来核定其营业额。

2、核定营业额的具体方法。

本条规定确定了核定营业额的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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