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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干货】因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裁减人员 请看这份《政策规范指引》

时间:2023-06-12 09: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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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干货】因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裁减人员 请看这份《政策规范指引》

受疫情影响

有的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不得不采取裁减人员方式以渡难关

近日,厦门市人社局发布了

《因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裁减人员政策指引》

受疫情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采取裁减人员方式以渡难关,归纳来说有三种情况:

1、企业转型需要裁减不适合新岗位新工作的员工;

2、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采取的经济性裁员;

3、确实无力经营破产倒闭终止劳动合同。

为指导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依规裁减员工,避免企业违规裁减人员引发劳动纠纷争议,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厦门市人社局制定《因疫情影响困难企业裁减人员政策指引》,以供参考。

一般情况下企业裁减人员规范

一般情况下指的是企业在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可以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1.1、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延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是企业裁减人员较为普遍的做法。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企业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保存相关书面材料。

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合同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1.2、特殊情况的劳动者适用以下规定: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终止: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1、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企业与职工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选择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受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限制。

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应当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日期、工资结算、经济补偿(属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企业协商一致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交接、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等事宜。

2.2、企业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双方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也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3、职工存在过错,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企业以职工存在过错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依据,并事先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征询工会意见后,向职工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此种情形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4、职工不存在过错,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4.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照此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减人员规范

1、经济性裁员

1.1、经济性裁减人员适用以下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人社部门报告(可通过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厦门分厅网站(http://zwfw./)网上办理)后组织实施裁减人员,并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1.2、特殊情况的劳动者适用以下规定:

实施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

企业不得将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等法律规定不得裁员的职工列入裁员范围。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破产提前解散企业终止劳动合同

受疫情影响,部分企业无力继续支撑,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决定提前解散的,与本单位所有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企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裁减人员的特别事项

企业裁减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事先与工会、职工和当地人社部门等沟通协调,及时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企业如违法裁减人员,应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法律风险,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被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实施社会信用联合惩戒。

来源:厦门人社(微信号:xmren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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