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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时间:2019-12-09 14: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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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抵押权时,通常都会选择以合同的方式确立,这样才能在双方产生分歧甚至纠纷时,拿出最有利的证据来判断事件的对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对于抵押合同的效力怎么看待,具体的裁判规则又是怎么样的呢?小编为你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抵押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4条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其监护人同时在场并签字确认的,视为监护人的认可,抵押担保有效

2、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盖章并且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抵押合同并不无效。

3、抵押合同中约定,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该约定无效

4、事后抵押无效,抵押权人对于行使抵押权获得的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已取得该价款的,应依法予以返还

5、以划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房屋抵押不因此无效

6、以非自己所有或有处分权的财产设定抵押的合同无效,债权人不能获得对该财产的抵押权

7、抵押合同不因系以查封落空财产设定抵押而无效

8、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不知情的抵押权人,即使未经董事会决议,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抵押权及于约定期间发生的债务

9、当事人约定先办理抵押登记后签订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抵押登记不因其先于主合同债权成立而无效

10、金融机构以协议形式与债务人达成具有减免债务性质的约定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属于建立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

11、抵押人以自有房产为债权提供抵押,但抵押人同时有两枚公章,办理抵押登记所用的公章后被法院判决予以收缴,办理抵押时的法定代表人亦因涉嫌犯罪被更换,抵押行为仍然有效

12、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对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当事人向其中一个有权登记机关申请并获准进行抵押登记,应认定该抵押合法有效

13、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

14、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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